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7101民初129号
原告:吉林省巨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
法定代表人:叶立勋。
被告:辽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张继光。
本院在审理吉林省巨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辽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巨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巨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殿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