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7101执保20号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巨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
法定代表人:叶立勋,经理。
被保全人:辽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张继光,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巨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辽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保全人吉林省巨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提供了一份由吉林省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诉保字第HD2019-0429号》保函提供担保。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辽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沈阳铁路支行银行存款1,144,879.9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辽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44,879.92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承罡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