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422民初1572号
原告:吉林省巨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渭津镇津工路**。
法定代表人:叶立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波,该公司员工。
被告:哈尔滨新海都国际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向阳镇东平村。
法定代表人:魏伟,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巨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新海都国际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省巨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立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哈尔滨新海都国际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巨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尚欠货款4132273.12元,并从2021年6月17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4132273.12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签订数份《电源线采购合同》,原告均依约向被告交付产品,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截至2021年6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132273.12元并于2021年6月17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但至今尚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哈尔滨新海都国际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未答辩,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从原告处采购电缆,原告陆续给被告供货。被告陆续给原告回款。2021年6月1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回款计划,约定:“截止到2021年6月17日,哈尔滨新海都国际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尚有未支付吉林省巨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电线电缆合同尾款:4132273.12元(大写:人民币肆佰壹拾叁万贰仟贰佰柒拾叁元壹角贰分)。本公司承诺:2021年8月30日前还款1500000.00元(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2021年9月30日前还款1500000.00元(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2021年10月30日前还款1132273.12元(大写:壹佰壹拾叁万贰仟贰佰柒拾叁元壹角贰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能给付货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从原告处采购电线电缆,原告已将货物交付给了被告,被告亦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给付剩余货款4132273.12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被告未能如约还款确已造成了原告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原、被告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故逾期付款损失为: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8月30日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9月30日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29日止。以4132273.12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10月30日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自2021年10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被告未提出答辩、未提供反驳证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哈尔滨新海都国际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原告吉林省巨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货款4132273.1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金额: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8月30日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9月30日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10月29日止。以4132273.12元为基数,按照2021年10月30日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自2021年10月3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60元,减半收取计19930元,由被告哈尔滨新海都国际温泉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振 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大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