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鑫巨鹏电缆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巨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鑫巨鹏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