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998号
申请人:无锡市沪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凌霞村司徒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238857399。
法定代表人:吴永跃,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24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2929050C。
法定代表人:杜忠潭。
被申请人:俞金明,男,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人无锡市沪安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安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俞金明合计价值46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沪安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厦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俞金明的银行存款合计4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广厦公司、俞金明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沪安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旻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