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沪安电缆有限公司

无锡市沪安电缆有限公司与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2民初5490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沪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东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2388573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鼎丰敬爱据建材城20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184212939C。
法定代表人:肖文斌。
原告无锡市沪安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安公司)与被告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沪安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沪安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沪安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1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421元,由沪安公司负担。
审判员季仲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