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7395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沪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2388573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1654224203。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沪安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安公司)诉被告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沪安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现沪安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沪安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7150元,由沪安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