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2民初2779号之二
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辰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东虹路。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汤洁、顾豪,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沪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东虹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与被告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安电线公司)、无锡市沪安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安电缆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本案原告主体变更为资产公司,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后原告资产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沪安电线公司、沪安电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资产公司申请撤回对沪安电线公司、沪安电缆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产公司撤回对沪安电线公司、沪安电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266元,减半收取82633元,由资产公司负担。
审判长董大友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庄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