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年丰执字第00019号
申请人鞍山北方电控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地址**市丰**区唐坊镇,法定代表人王宝良。
鞍山北方电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2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鞍山北方电控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的(2013)丰民初字第2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春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