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北方电控有限公司

鞍山北方电控有限公司、某某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年丰执字第00019号

申请人鞍山北方电控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地址**市丰**区唐坊镇,法定代表人王宝良。

鞍山北方电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2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鞍山北方电控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丰南区人民法院的(2013)丰民初字第2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春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