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蒙东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阿荣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2民初5927号
原告: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号(上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淼,女,公司员工。
被告:呼伦贝尔蒙东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阿荣旗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那吉镇道西街繅丝路南侧。
负责人:隋学。
原告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呼伦贝尔蒙东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阿荣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