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5民初4102号
原告:***,女,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复江、蔡沁,系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号(上城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良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斌,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石 红
人民陪审员 朱 敏
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袁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