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5民初4102号
原告:***,女,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复江、蔡沁,系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号(上城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良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斌,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以下称原告)与被告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石 红
人民陪审员 朱 敏
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袁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