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四建工程有限公司

漳州市四建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恒丰华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602执17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漳州市四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恒丰华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漳州市四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恒丰华通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款项为1100000元、代垫案件受理费147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查无房产、车辆登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仅数百元,本院已冻结其银行存款(额度),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未果,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按报告财产令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