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02民初337号
原告***,女,汉族,1962年1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男,汉族,1953年12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女,汉族,1987年1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第三人漳州市四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佳苑小区21幢108、109、110、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38016615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漳州市四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