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民终21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真,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真,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漳州市四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佳苑小区21幢108、109、110、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38016615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真,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四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602民初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40元,减半收取8520元,由上诉人***负担4260元,上诉人***负担426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林莉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