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四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漳州市四建工程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民终7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四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38016615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漳州市四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漳州四建)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2民初4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实体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系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错误理解法律,本案应由一审法院进行实体审理。1.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应指分配福利房、周转房、集资房等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特征是单位与职工之间行政隶属关系明显,在分配过程中单位或主管部门起主导作用,系单位内部利益分配行为。2.***请求确认的是一种物权归属关系,不属分房纠纷,应为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漳州四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确认原福建省芗城区互助路117号产权中的383.95平方米归***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以物权纠纷起诉,主张由***个人承包的“四建二队”用自有土地及资金与漳州业余大学集资建房,分得的产权应系四建二队所有,漳州四建对***关于个人承包的说法不予认可,***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结合***关于“四建二队”未经注册、不是法人单位的庭审陈述,及《合建一幢宿舍楼的协议书》关于“乙方(四建二队)需经上级主管单位签章方可生效”的记载,应认定双方纠纷系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为此提起的诉讼,应依法驳回起诉,***可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是在当事人认同单位对争议房具有物权的前提下,对单位分配住房不满而引起的纠纷。而从***起诉请求看,本案法律关系性质应为物权归属的确认关系,即***并不认同漳州四建对讼争房具有物权,故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应具有本案诉权。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602民初48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花絮
审判员翁艺晖
审判员*凌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兴
书记员卢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