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3民初849号
原告:长春市杭鸿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东环路吉林省正茂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第15栋0单元140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法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华能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宋家菜市北街6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杭鸿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华能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杭鸿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杭鸿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长春市杭鸿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