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华能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长春市新东风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与吉林华能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3民初1770号
原告:长春市新东风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134号5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华能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宋家菜市北街6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春市新东风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华能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长春市新东风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春市新东风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