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白城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诉吉林普华亿能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821执恢53号
申请执行人:白城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喜权,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普华亿能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桥,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白城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诉吉林普华亿能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镇赉县人民法院(2018)吉0821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02月0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普华亿能发电有限公司给付款734125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吉林普华亿能发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动产和不动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吉林普华亿能发电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孙国利
审判员 :张彦葆
审判员 :李志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白庆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