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葫芦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白城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0821民初288号
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葫芦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某,辽宁山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系该公司技术负责人。
被告:白城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某,女,吉林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男,吉林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葫芦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葫芦岛电力公司)与被告白城电力镇赉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镇赉变压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9)吉0821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葫芦岛电力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9)吉0821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葫芦岛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战某、陈某,镇赉变压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葫芦岛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镇赉变压器公司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及赔偿因其产品质量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97.2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计算。2.镇赉变压器支付后续产品质量服务费156万元。3.判令产品质量保证金169.17万元不予退回。4.诉讼费由镇赉变压器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1日,葫芦岛电力公司与镇赉变压器公司签订了中能建投(沈阳)康平三台子水库光伏项目工程《欧式箱式变电站设备采购合同》(下称“康平项目”)。2017年9月1日双方签订了中能建丹东廉家坝水库光伏项目工程《欧式箱式变电站设备采购合同》(下称“丹东项目”)。以上两笔合同约定的货物名称是“欧式箱式变电站设备SCB11-2000/37”(下称“箱变”)。货物数量分别是:康平项目60台/套;丹东项目18台/套。镇赉变压器公司提供的上述产品在安装就位运行后,用户发现多处重大严重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售后服务不到位,给葫芦岛电力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理由如下:一、镇赉变压器公司提供的箱变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其品质完全不符合技术协议的规定。(一)箱变的温度温控不符合技术协议的规定。1.康平项目箱变技术协议4.2.3.6条款、4.2.1.4条款明确约定箱体内设置足够的自然通风口和隔热措施,以保证在正常温度环境下运行时,所有电气设备的温度不超过其最高允许温升。但是该货物在2017年8月、2017年9月、2018年6月、2018年7月箱体内低压室内最高温度达到80℃,超过电器设备允许温度值。2.康平项目箱变技术协议4.2.1.3条款和4.2.3.6款明确约定变压器应设置驱潮装置,避免内部元件发生凝露。应加设温湿度控制器,调整温湿度。但是镇赉变压器公司提供的产品内没有温湿度控制器,属于不可控制温湿度的箱变。(二)箱变的结构不符合技术协议规定。康平项目箱变技术协议4.2.3条款明确约定箱变内部连接采用铜排连接。但是镇赉变压器公司提供的产品箱变内部负荷开关到干变之间采用的是铝电缆连接。这种连接方式明显不符合技术协议约定。(三)产品存在较多质量问题,缺陷较多。1.箱壳门变形、箱体生锈等质量问题;内部接线错误、松动、二次线混乱,导致后台信号错误。2.箱变照明灯为发热高的钨丝灯泡,存在烤化灯罩引起火灾的隐患。3.箱变高压位错误地采用电缆连接后,还错误的采用了电缆鼻子直角连接方式,给电缆鼻子造成硬伤,导致多起放电击穿事故。(四)镇赉变压器公司售后服务存在重大过错,服务质量不符合技术规范标准。1.产品技术服务不积极。箱变到现场后,经检验发现缺少门锁、观察窗挡板、温控器等多种附件。现场出现问题后,葫芦岛电力公司通知镇赉变压器公司后,其不积极消除缺陷。2.售后服务不能满足用户要求。上述质量问题均有业主联络函等书面材料佐证。二、产品严重的瑕疵,给产品实际运行带来严重的不良后果。(一)康平项目违反箱变技术协议4.2.3.6条款、4.2.1.4条款约定箱体内设置足够的自然通风口和隔热措施导致变压器室温过高,热量传导到低压室导致温度过高。造成低压室和变压器室高温的严重后果,引起这一质量问题的主要原因是镇赉变压器公司所提供的箱变体内没有根据双方在技术协议中约定的采取隔热措施和足够的通风措施。造成如下事故:1.箱变内低压侧母排热缩管套管破裂,绝缘损坏,导致多起铜排接地放电事故。2.箱变内低压侧电流互感器变形开裂,造成多起停电事故。3.箱变内当气温升高温度过高,导致低压室内UPS超温频繁高温报警。4.箱变高压室内电缆变形,箱变内高压负荷开关与干变之间的电缆头绝缘融化,多台电缆击穿。5.箱变内高温导致低压室内温度过高,电气元件绝缘寿命降低,存在巨大的设备安全隐患。(二)康平项目箱变技术协议4.2.3条款明确约定箱体内部连接采用铜排连接。但是镇赉变压器公司所提供的产品采用的是铝电缆转接头,并发生多起放电事故。(三)康平项目箱变技术协议4.2.1.3条款和4.2.3.6款明确约定变压器应设置温湿度控制器,可以调整温湿度。但是镇赉变压器公司提供的产品内部没有温湿度控制器,属于不可控制温湿度的箱变。可见镇赉变压器公司的产品不符合双方有关这方面的技术约定。导致箱变内部湿度过大,绝缘降低,金属件腐蚀,给产品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和使用寿命的降低。上述问题已经葫芦岛电力公司多次告知镇赉变压器公司,但是没有获得对方解决。(四)箱变结构存在质量问题。1.钢板厚度偏薄。丹东项目箱变技术协议4.2.3.4条款明确约定箱变外壳钢板厚度应当是≥2.5mm。而镇赉变压器公司所使用的钢板厚度仅为2.0mm,这种违背技术协议约定的使用产品主要部位的用材,显然是为了偷工减料,导致箱壳强度降低,容易使箱体变形,漏雨、寿命降低。(五)箱变设计缺陷导致产品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1.由于在高低压之间没有隔热设计,高压室和低压室没有良好的通风降温措施,导致高压室的高温热量传导到低压室内部,低压室湿度过高,高于低压室内设备所承受的最高温度,存在元件加速老化损坏的隐患,对人身和设备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2.低压室内的UPS电源电池由于处在长时间高温过热的环境下,存在爆炸的危险。三、因镇赉变压器公司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售后服务的重大过错,给葫芦岛电力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一)造成葫芦岛电力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2018年2月26日业主发设备缺陷联络函,葫芦岛电力公司发函告知镇赉变压器公司,但未获得对方解决。2018年6月3日业主发的箱变缺陷表,葫芦岛电力公司发函告知镇赉变压器公司,仍未获得对方解决。镇赉变压器公司不积极消除箱变缺陷。无奈之下,葫芦岛电力公司必须先行为用户解决问题,确保箱变工作状态安全稳定,将用户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葫芦岛电力公司派多人次到现场进行消除缺陷。在实施整个产品消缺工作中累计发生各项费用是972,418.3元。这些费用完全是为镇赉变压器公司产品提供消缺服务所产生。其中丹东项目花费80,964.5元;康平项目花费共计863,638.8元;现场工程车费27,815元。到目前为止,仍有缺陷没有消除,用户还在催促消除。(二)给用户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后续葫芦岛电力公司将被求偿。1.镇赉变压器公司的过错造成用户发电损失。温升过高,UPS电源频繁报警,用户不得已进行限电,发电量减少,避免设备高温过热,防止设备事故。2.维修过程给用户造成巨大损失。为了配合维修,用户要派出工程车、专业设备和专业电站维护操作人员,产生了大量人工费和维护费用,后续葫芦岛电力公司将被求偿。(三)给葫芦岛电力公司造成巨大的商业信誉损害和经济损失。镇赉变压器公司的严重过错,使用户对葫芦岛电力公司产生严重的不满,给葫芦岛电力公司造成巨大的商业信誉损害,以至于后续的合同中断,经济损失难于估量。镇赉变压器公司的过失让葫芦岛电力公司承担了巨大损失,给葫芦岛电力公司带来了巨大诉讼风险和后续巨额赔偿责任及诉讼风险。四、镇赉变压器公司应当承担葫芦岛电力公司的损失。根据双方合同第12条、第14条、第16条等条款中的相关约定,镇赉变压器公司应当承担因其产品质量问题引起葫芦岛电力公司损失的索赔。以上索赔项目仅是葫芦岛电力公司在采取补救措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损失,业主方面因镇赉变压器公司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生产损失不在其中,如果业主方面继续主张这方面损失时,镇赉变压器公司还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综上所述,镇赉变压器公司在履行合同中,不能遵守诚信原则,向用户提供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问题产品,极大影响用户发电,给用户造成了巨大损失和质量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四款、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镇赉变压器公司应当向葫芦岛电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葫芦岛电力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镇赉变压器公司承担因其违约给葫芦岛电力公司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4,224,100元,并承担该损失的期间利息。
镇赉变压器公司辩称,一、答辩人提供给葫芦岛电力公司的箱变不存在质量问题,其品质完全符合双方的约定:(一)关于箱变的湿度、温湿度温控技术的问题。1.关于箱变的湿度:产品按技术规范防护等级TP54及干式变压器绕组温升80K要求进行设计,答辩人于夏季环境湿度36度时对现场箱变进行过温度测量,在箱变满负荷运行时,实测绕组温度为130度,据此可计算出箱变室内温度为130-80-50度,即箱变室内温升为50-36=14K,在考虑极端环境温度45度来计算,箱变室内极限温度为45+14=59度,满足<70度要求,葫芦岛电力公司所述箱体内低压室内温度最高达到80度不符合实际情况。2.关于未提供温湿度控制器:产品在生产前图纸为葫芦岛电力公司邮件确认过的图纸,确认的图纸中包含温湿度控制器,且产品实物也含有温湿度控制器,型号为LWK-T5,生产厂家为浙江凯源,而且生产时葫芦岛电力公司亦派人进行了监工,产品生产完毕后在葫芦岛电力公司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做了产品试验,试验合格后将产品交付给葫芦岛电力公司的,该公司亦经验收,故其说法不成立。(二)关于箱变结构不符合技术协议规定的问题。产品结构为按葫芦岛电力公司传给答辩人的图纸结构生产,图纸为其工作人员闫丽华发送,图纸公司名称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葫芦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为“中能建投(沈阳)康平三台子水库光伏项目工程”,图纸为在技术协议签订后葫芦岛电力公司与设计院所确认图纸并发送给镇赉变压器公司,故产品结构应以确认图纸为准。(三)葫芦岛电力公司提出产品存在较多质量问题,缺陷较多的问题,与事实不符。1.箱变门变形、箱体生锈为现场吊装过程导致,答辩人在接到反馈后已经及时处理完成,内部接线问题答辩人在产品运行前已经调试完成。2.箱变照明灯问题:箱变照明灯协议未要求具体型式,照明灯为夜间箱变检修维护时短时使用,不会引起火灾。3.关于高压错误地采用电缆连接问题,在前述答复中已经给予了说明,关于电缆鼻子导致多起放电击穿事故不成立,且60台产品有48台为葫芦岛电力公司人员加工,现场产品因高压电缆未按答辩人图纸要求采用电缆卡子进行固定,导致电缆下沉后电缆接地线与干变之间绝缘距离过近导致电缆击穿。(四)答辩人生产的产品符合双方的约定,亦按葫芦岛电力公司要求进行了售后服务。1.答辩人产品出厂前附件均配备齐全,所缺附件均为现场暴力操作,丢失导致。在收到葫芦岛电力公司反馈问题后,均按要求进行了无条件处理,该公司所述答辩人不积极消除缺陷不成立。2.答辩人售后服务均有现场作业服务单,服务单注明了服务项目、服务人员及用户对服务的评价,现场作业服务单均得到现场及葫芦岛电力公司及其相关领导签字确认,对服务表示满意,有现场作业服务单为证,故该公司所述不成立。二、产品在设计、生产、安装、调试、运行过程中,均是经过葫芦岛电力公司确认的。(一)答辩人产品按技术规范防护等级TP54及干式变压器绕组温升80K要求进行设计,答辩人于夏季环境温度36度时对现场箱变进行过温度测量,在箱变满负荷运行时,实测绕组温度为130度,据此可计算出箱变室内湿度为130-80=50度,即箱变室内对外部环境温升为50-36=14K,按考虑极端环境温度45度来计算,箱变室内极限温度为45+14=59度。1.低压侧母排绝缘破裂导致铜排破裂引起多起铜排接地放电事故不成立,母排外套黄绿红三种颜色的热缩管,主要目的是用来区分abc三相相序,母排的绝缘为母排两端的母线架固定并绝缘。2.箱变低压侧电流互感器变形开裂为个别几台产品电流互感器外壳开裂,答辩人已在接到问题反馈后进行了更换处理。3.根据前述说明,箱变内极限温度为59度,UPS报警为程序设置问题,答辩人在接到反馈后已经调整了UPS的程序设置。4.葫芦岛电力公司所述箱变高压室内电缆变形导致电缆绝缘头绝缘融化导致多台电缆击穿不成立,箱变室内极限温度(59度)不会使电缆头绝缘融化,60台产品中48台为葫芦岛电力公司人员加工,现场产品因高压电缆未按答辩人图纸要求采用电缆卡子进行固定,导致电缆下沉后电缆接地线与干变之间绝缘距离过近导致电缆击穿。5.葫芦岛电力公司所述温度过高导致产品绝缘寿命降低不成立,前面已经对产品温度进行了分析,箱变内部极限温度为59度,根据此可计算出干变压器极限绕组最高温度为59+80=139度,而干变为H级绝缘,最高允许温度为180度,远高于实际干变绕组温度。箱变室内温度59度也满足箱变内电气元件70度的温度要求,因此箱变室内温度不会影响产品寿命,同时因箱变白天发电,夜间不发电,且季节变换时冬季极端气温较低,按技术规范要求为零下40度,根据温度对寿命的影响,在夜间及冬季温度低的时候,绝缘寿命会得到补偿,因此箱变室内温度不会降低产品寿命。(二)关于箱体内部连接问题答辩人前述已经进行了说明,同时电缆连接在电力行业广泛应用,并非事故产生原因。(三)关于温湿度控制器问题,前述已经进行了说明。答辩人产品在生产前图纸为葫芦岛电力公司邮件确认过的图纸,确认的图纸中包含温湿度控制器,且产品实物也含有温湿度控制器,型号为KWK-T5,生产厂家为浙江凯源,故葫芦岛电力公司此条描述不成立。(四)关于葫芦岛电力公司所述丹东项目箱变外壳钢板厚度问题,根据答辩人与葫芦岛电力公司所签署合同规定,箱变外壳无厚度要求,计价方式为实际称重,钢板厚度越大,答辩人外壳售价越高,故答辩人不存在偷工减料一说。葫芦岛电力公司所述协议所规定的2.5mm厚度为葫芦岛电力公司与业主所签协议要求,对于该公司与业主方签订的技术协议不能作为约束答辩人产品外壳厚度的依据(葫芦岛电力公司未与答辩人签署丹东项目技术协议),葫芦岛电力公司所述答辩人不予认可。(五)箱变设计缺陷导致产品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此条款所述温度答辩人已经在前面叙述中给予了说明,故该公司所述不成立。综上所述,葫芦岛电力公司起诉缺少事实依据,答辩人生产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故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该公司的告诉。
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具体评析如下:
葫芦岛电力公司提供的证据:
1.中能建投(沈阳)康平三台子水库光伏项目工程欧式箱式变电站设备采购合同、中能建投(沈阳)康平三台子水库光伏项目工程欧式箱式变电站设备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中能建丹东廉家坝水库光伏项目工程欧式箱式变电站设备采购合同、中能建丹东廉家坝水库光伏项目工程欧式箱式变外壳和附件采购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四份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且合同6.3.3中约定按合同价款10%作为质量保证金。同时合同12.1质保期一般是指工程竣工之日起24个月,镇赉变压器公司提供的设备于2017年12月末投运,至今仍在质保期内,公司主张的质量问题均发生在质保期内,合同9.1当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的24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因卖方未按上述时间给予答复或到达现场给买方造成损失由卖方承担,9.3在合同生效后30天内双方书面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地点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14.4质保期内若属设备自身质量问题而损坏的零部件,卖方应免费更换修复,卖方应向买方说明损坏原因,对更换和修复后的总成件质保期应相应后延,14.5质保期内卖方定期派出人员到设备现场走访,次数不少于3次帮助买方解决一切技术问题,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和现场培训,以上约定仅就康平的合同进行了说明,其他合同就不在说了,因为合同内容一样,该证据证明双方在权利义务上是有明确约定的,镇赉变压器公司在实际履行合同中没有尽到相应的合同义务,因此构成违约。
镇赉变压器公司对合同真实性无异议,对合同中的具体权利义务均无异议,但对其证明镇赉变压器公司存在违约有异议,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对设备进行了生产、安装、交付、调试,从整个生产过程包括设备所使用的附件等葫芦岛电力公司均派工作人员关健、牛宝红在场监工,设备所使用的外壳、附件、生产工艺等均经过葫芦岛电力公司的确认和同意,涉案产品进行生产,设备交付后,葫芦岛电力公司进行了接受和验收均未提出任何异议,即使在设备投入运营后有一些问题,但都不是严重的质量问题,如箱变门变形、箱体生锈等都是在现场吊装过程导致的,且康平的60台产品中有48台的电缆是葫芦岛电力公司进行加工的,出现的问题与镇赉变压器公司无关,公司也积极的进行了售后服务,综上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本院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辽宁沈阳康平光伏项目欧式箱式变电站技术协议、东港市新农光伏箱式变电站技术协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协议4.2.3结构要求干变高低压进线采用铜排连接,镇赉变压器公司采用的是铝芯电缆连接,该连接方式显然违背双方技术协议的约定,由此造成多起事故,4.2.3.6箱体设有足够的自然通风口和隔热措施,以保证在正常的环境温度运行时,所有的电器设备的温度不超过其最高温允许温升。箱体内有驱潮装置,避免内部元器件发生凝露。该约定镇赉变压器公司在产品中均未做到,因此构成严重违约。箱体没有足够的通风口,产品通风口处的开口较小,风机排风能力不足,且排风布局不合理,造成内部的热量无法及时排除,导致低压室、高压开关室、变压器室温度过高,箱变没有采取隔热措施,变压器室和低压室、变压器室和高压开关室没有采取隔热措施,造成变压器室的高温传导到低压室和高压开关室,导致低压室内的元器件承受了过高温度,造成UPS高温频繁报警,低压铜排温度过高,已经到达80摄氏度以上,造成套管开裂、融化,套在铜排上的电流互感器开裂、变形、部分烧焦,对设备造成极大隐患,造成变电所内监控装置频繁报警,用户进行限电,给用户造成了极大的损失。用户也强烈要求葫芦岛电力公司进行处理,本公司也将此事告知镇赉变压器公司,但镇赉变压器公司回复没有问题。没有办法造成镇赉变压器公司自行解决,给葫芦岛电力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4.2.3中35KV组合式变压器为全密封免维护产品结构紧凑可靠保护人身安全。根据镇赉变压器公司提供的产品没有做到免维护级别,目前仍在不断维护,不断的消除缺陷,镇赉变压器公司以铝芯电缆代替铜排进行连接,仅此一点该产品就不是免维护产品,其违约行为显而易见。东港协议4.2.3.4条款明确约定外壳钢板材料厚度大于等于2.5毫米,实际质量变压器公司提供的产品没有到达要求,提供的产品的2.0毫米,之所以变形是因其强度不够。
镇赉变压器公司对辽宁沈阳康平光伏项目欧式箱式变电站技术协议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问题有异议,该证据是对产品本体及附属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该设计当中虽然规定用铜排连接,但是双方在设备生产之前通过图纸确认和购买附件合同等当中对铜排连接进行了变更,变为铝芯电缆,这个葫芦岛电力公司是知情并且同意的,该技术协议无法证明镇赉变压器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和造成其巨大的经济损失的事实。关于东港技术协议是葫芦岛电力公司与东港市新农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之间签的,对镇赉变压器公司没有约束力,且在葫芦岛电力公司与镇赉变压器公司签订的箱式变电购买合同中没有对箱体厚度做出约定,但是双方另行签订了采购箱变外壳的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箱变外壳按照公斤计算,初步测算每台外壳重约3.2吨,实际是外壳的厚度约2.0毫米,镇赉变压器公司交付的设备符合双方约定,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
本院对证据2中镇赉变压器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辽宁沈阳康平光伏项目欧式箱式变电站技术协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东港市新农光伏箱式变电站技术协议的签字页没有单位公章和个人签名,本院不予采信。
3.康平用户提供的光伏区箱变后台指示信号及光伏厂区箱变缺陷现场问题原件一份,证明单信号红色区域反应箱变存在的问题,蓝色、白色区域是没问题,黄色区域是指向的箱变号。
镇赉变压器公司对证据有异议,报告第一项、第二项油温高跳闸信号、油温高报警问题,因为涉案变压器都是干式变压器,不存在油温高跳闸、油温高报警信号问题,从报告的序号1-29号,康平的项目是60台、丹东的项目合同是18台,从数量上可以看出数量与序号不符。没有用户的签名和盖章,没有故障发生的具体时间,证据不符合法律三性的规定。
本院认为,镇赉变压器公司对证据3不认可,本院无法确认证据3的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采信。
4.丹东工程函、联系单打印件共十二份,证明用户给葫芦岛电力公司发的工程联系单,主要是反映涉案变压器安装就位后所反映的一系列质量问题,这些质量问题在合同举证的时候,公司都进行了阐述,该组证据是辅助证明镇赉变压器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格产品,正是这一原因才导致用户向葫芦岛电力公司反映在使用中出现的一系列质量问题。主要有箱体外壳厚度未达到2.5毫米,现场检测厚度为2.0毫米,自然通风口过窄、过小,不能实现通风降温的目的,同时其隔热设施也未按要求制作,使箱变温度过高。UPS报警跳闸温度是60摄氏度,也就是说涉案产品连这一点都未能保障,箱体内未安装驱潮装置,个别箱体锈蚀严重,空开频繁着火,13号箱变存在接地故障,箱变低压设备箱变低压侧CT出现变形,低压母线热缩管开裂,箱变内部的连接未采用铜排连接,其余问题详见问题单。
镇赉变压器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1.箱体外壳厚度不达标问题,双方合同中未要求厚度达2.5毫米,且箱变外壳的购买是经过双方同意的,葫芦岛电力公司进行了验收,不存在偷工减料。2.箱体内未安装驱潮装置与事实不符,双方往来的邮件及图纸且产品实物均含有上述装置。3.关于13号箱变存在接地故障,与热缩管开裂无关。根据联络函叙述的事实,当13号箱变发生接地故障时,后台监控系统显示箱变压正常,而实测结果为A项480,B项为0,C项480,实测结果据镇赉变压器公司推断应该供电侧供电缺陷。4.关于低压侧母排绝缘,按照双方之间确认的设计母排外套黄绿红三色的热缩管主要目的是用来区分ABC三相相序,母排的绝缘为母排的两端的母线架固定并绝缘,至于箱变低压侧电流互感器变形开裂为个别几台产品,镇赉变压器公司已经在接到问题反馈后进行了更换处理,联络函中的其他问题,与本公司无关,公司是按双方之间签的协议履行的。
本院对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5.葫芦岛电力公司给镇赉变压器公司就其产品质量出现问题质发的函件原件九份,证明用户所反映的与镇赉变压器公司供应产品有关的质量问题,这些问题在第四组证据中已经阐明,在此不再复述。
镇赉变压器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具体质证意见同第四组证据质证意见一致。函件中涉及镇赉变压器公司解决的问题,都已积极消缺。
本院对证据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6.电子邮件证据保全证书打印件一份,证明涉案产品质量问题通过镇赉变压器公司的邮箱反馈给其公司,葫芦岛电力公司尽了告知义务。
镇赉变压器公司对证据无异议,葫芦岛电力公司确实通过其工作人员闫丽华与本公司进行沟通,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本院对证据6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7.会议纪要复印件4份(含附件2份),证明涉案产品在用户处出现质量问题后,各方组织起来召开的现场解决问题会议,根据该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纪要中记载了产品出现的诸多质量问题,并提出了要求供货方和产品制造方给予解决的建议和要求。由于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造成的电量损失,7月23日、8月13日。2017年7月28日会议纪要附有参会人员的签到表。2017年8月24日形成第二次会议纪要,2017年10月25日形成第三次会议纪要,2018年3月22日形成的第四此会议纪要,要说明的问题详见会议纪要内容。
镇赉变压器公司认为,2017年7月28日会议纪要中所提的箱变出现的问题与镇赉变压器公司无关,其中的逆变器不是镇赉变压器公司提供的。2017年8月24日会议纪要中提到的关于箱变的两个问题,已在答辩中提到了,钢板厚度葫芦岛电力公司没有要求做到2.5毫米,镇赉变压器公司所交的设备已设有足够的通风口和隔热设施,在葫芦岛电力公司提供的第二组证据中也承认设有通风口和隔热设施。附件一,箱变原因电量损失,属于单方制作,没有相关的数据、证据予以支持,这个损失无法认定是葫芦岛电力公司的损失。2017年10月25日会议纪要,属于镇赉变压器公司设备问题的已经进行消缺。2018年3月22日会议纪要,葫芦岛电力公司始终在强调箱变温度过高问题,根据该会议纪要第一个内容中关于箱变温度问题已经找第三方进行了试验,试验结果是箱变温度符合设计要求。关于第5个箱变内部链接采用铜排链接问题,当时葫芦岛电力公司也认为确定采取电缆链接不会降低箱变的可靠性、安全性及箱变的寿命期。关于箱变外壳厚度问题,一个是双方的合同没有具体约定,但是对于2.0的厚度葫芦岛电力公司是认可的,而且葫芦岛电力公司也认为该箱体不会降低箱变自身的可靠性、安全性及箱变的寿命期。关于箱变温湿度控制器问题,葫芦岛电力公司称,镇赉变压器公司生产的箱变没有温湿度控制器,但是在该会议纪要中葫芦岛电力公司确定该箱变具备温度可调可设。因此葫芦岛电力公司在诉讼中提到的认为镇赉变压器公司生产的箱变上述几项问题,在葫芦岛电力公司与业主单位沟通协商时,特别是在2018年3月22日会议中,葫芦岛电力公司也自认上述问题并不会降低箱变自身的可靠性安全性及箱变的寿命期,也并不认为是属于质量问题。
本院对证据7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8.2018年3月27日镇赉变压器公司回函复印件一份,证明镇赉变压器公司在箱变外壳厚度上曾经答复其生产的变压器外壳厚度为2.5毫米,葫芦岛电力公司也是始终主张2.5毫米,并没有与其达成2.0毫米的协议,镇赉变压器公司在答辩时称与葫芦岛电力公司未就箱变外壳厚度达成协议,因而称其2.0毫米是葫芦岛电力公司接受的说法与该份复函的说法相矛盾。葫芦岛电力公司是箱变采购方,其所采购的箱变要供应给实际用户,在与实际用户签的技术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箱变外壳厚度为2.5毫米,该约定不可能不告知镇赉变压器公司,否则葫芦岛电力公司将承担违约责任。镇赉变压器公司声称与其未达成2.5毫米的约定,不合情理,因为在康平项目中双方就此已经作出约定,根据合同目的丹东项目的合同不可能不是没有这样的要求,两个项目所生产的箱变是一样的,镇赉变压器公司辩解不能成立。本份证据恰恰证明了葫芦岛电力公司要求的箱变外壳厚度为2.5毫米,对方回函也为2.5毫米。箱变温度控制器无法设置疑问,镇赉变压器公司在复函中说有说明书,请按说明书操作,事实上其提供的温湿度控制器与技术协议要求不一致,合同中要求提供的是免维护产品,而镇赉变压器公司提供的温湿度控制器不是自动控制,而是由人工来手动调控,葫芦岛电力公司认为温湿度控制器不符合双方约定,属于未提供温湿度控制器。镇赉变压器公司在复函中的答复只是一种搪塞,未就问题实质作出正面回应,从其回复复函中可以感受到镇赉变压器公司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没有正确的认识,多次发函给镇赉变压器公司,镇赉变压器公司仅回复此函,可见其行为是对自己履约不全行为的一个掩饰。ups温度运行温度极限是-15至+40度之间,超过范围会自动停机进行自我保护,而镇赉变压器公司提供的产品恰恰没有使UPS处于此温度之间。镇赉变压器公司一再强调该箱变内部的一个干式变压器只是该箱变的一个元件而已,镇赉变压器公司说该元件合格,并不能说明该整台箱式变电站合格。因为作为一个箱式变电站产品即使该内部的一个干式变压器本身能承受的温度并不能使其他零件能够承受这个温度,由于镇赉变压器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内部没有加设技术协议约定的隔热措施,造成了其他的原件损坏、报警以及整台箱变停运。
镇赉变压器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箱变外壳厚度问题有异议,箱变外壳是双方在2017年4月21日签订的中能建丹东廉家坝水库光伏项目工程箱变外壳采购合同,当时葫芦岛电力公司要求镇赉变压器公司采购的外壳出入测算每台重约3.2吨的外壳,同康平项目一致,当时采购数量为27台,该外壳采购后葫芦岛电力公司拉走9台自行生产,后因生产能力有限,剩余18台箱变委托镇赉变压器公司生产,剩余18台箱变外壳就是采用当时葫芦岛电力公司要求采购的箱变外壳,因此外壳厚度不是镇赉变压器公司的问题。至于其他问题镇赉变压器公司已经给葫芦岛电力公司进行了答复,并且实际进行了维修。所有的温湿度控制器在温度设定环节上都是手动操作,没有自动调节的。该函件中无法证明葫芦岛电力公司关于UPS及温湿度控制器相关问题。
本院对证据8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9.施工确认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施工地点东港新农光伏电站、施工负责人是葫芦岛电力公司派的三名工作人员到该施工现场解决问题,解决问题7项、未解决1项。用户方负责人单化明,施工问题详见施工单。更换10台一共30件电流互感器,说明该箱变低压室内温度过高,时间是2019年3月24日至2019年4月1日施工的,其余有问题的2018年处理了。产品问题并不是单台的,而是系列性的。到目前为止温升问题没有解决,后续该问题在环境温度高的季节还会继续发生,也就是该箱变低压室内温度仍将对电器元件造成损坏,这个是丹东的项目。对康平项目葫芦岛电力公司已经自行进行了处理。丹东的通风口还未处理。这个施工确认单的格式是葫芦岛电力公司在东港海洋红风电站施工时的格式,由于当时没有其他的格式,故用此格式进行代用,施工时间下面有标注。
镇赉变压器公司对真实性、证明问题均有异议,施工确认单上打印的施工单位是辽宁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施工时间未填写,施工内容不明确,更换10台一共30件电流互感器没有具体型号,是否是镇赉变压器公司提供无法确认。康平项目不是葫芦岛电力公司自行处理的,镇赉变压器公司也参与了处理。
本院无法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对证据9不予采信。
10.用户委托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至葫芦岛电力公司的律师函复印件一份及葫芦岛电力公司给用户方的复函复印件一份,证明涉案产品质量问题至今还未得到全面的解决,用户方通过律师致函葫芦岛电力公司,要求本公司积极回应并积极解决涉案产品的质量问题,并且保留对其因质量问题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追索权。复函证明葫芦岛电力公司的态度。
镇赉变压器公司认为,律师函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但是对于函告的内容主要是因为葫芦岛电力公司迟延发货。另外关于质量问题也无法体现是镇赉变压器公司提供的货物的质量问题,因为丹东项目总数是27台箱变,葫芦岛电力公司自行生产了9台,因此该证据无法体现是镇赉变压器公司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本院无法核实证据10的真实性,同时认为该证据与本案关联性不足,不予采信。
11.康平项目用户给葫芦岛电力公司发过来的现场问题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生产方的产品到现场后出现的各种质量问题。
镇赉变压器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证据没有用户签字盖章,康平项目在产品交付以后出现问题镇赉变压器公司已经积极参与消缺。
本院认为,镇赉变压器公司对证据11不认可,本院无法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对证据11不予采信。
12.康平项目用户给葫芦岛电力公司发函复印件9份,证明内容详见函件,证明用户在使用问题产品过程中出现问题后给本公司发函要求解决。
镇赉变压器公司认为,4.1并非原件,不予质证。2018年2月8日工程联系单,变更值班问题与本案无关。4.21证据内容已全部更换完毕,镇赉变压器公司已经履行了更换义务。4.4已经消缺了,且该设备已投入运营个别脱落松动不属于质量问题;4.7证据证明不了有质量问题。4.8也与本案无关,证明不了有质量问题。4.9提出的两起电缆事故经过后期的事故分析及调查,其中一起是由葫芦岛电力公司施工并制作的电缆发生事故的,另一起属于镇赉变压器公司原因的已经更换完毕。关于电缆发生事故原因,是由于现场施工未按图纸要求采用电缆卡子进行固定导致电缆下沉后电缆接地线与干变之间绝缘距离过近导致电缆击穿,该事故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是施工原因造成的。4.13中事故属于镇赉变压器公司责任,镇赉变压器公司已消缺完毕,4.15/4.16中电板头接线葫芦岛电力公司也施工了,出现问题无法区分责任。
本院对证据12中镇赉变压器公司不予认可的复印件不予采信,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13.康平项目葫芦岛电力公司给镇赉变压器公司的发函复印件8份,证明本公司要求生产方解决问题而进行沟通的事实,详细内容见函件。
镇赉变压器公司认为,证据4.2/4.3并不是质量有问题,而是鉴于丹东项目在安装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在康平项目中提出的注意事项;4.5已经消缺了,且该设备已投入运营个别脱落松动不属于质量问题,4.6也已经全部消缺,不属于质量问题。4.10同证据12质证意见一致。4.12丹东项目中除第5项外其他都消缺完毕。第5项,镇赉变压器公司提供的箱体按照技术要求设置了足够的通风口和隔热措施,但是设备到现场后葫芦岛电力公司提出进行整改,这个不属于质量问题。4.14和4.22里面提到的问题已全部消缺。
本院对证据13中镇赉变压器公司未对真实性提出异议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14.康平项目葫芦岛电力公司给用户的承诺函复印件1份,证明葫芦岛电力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向用户承诺的事实,且该承诺已经由本公司的上级公司备案。
镇赉变压器公司认为与本案无关,是葫芦岛电力公司给业主单位出具的承诺书,函体现不出来镇赉变压器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本院认为证据14与本案关联性不足,不予采信。
15.康平项目现场问题会议记录(包含4.19/4.23/4.25)复印件3份,证明各方对现场问题曾立会研究解决的事实。详见会议记录内容。
镇赉变压器公司认为,4.19体现了现场进行了消缺工作,镇赉变压器公司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4.23第一点意见证明了镇赉变压器公司提供的箱变设置了通风降温的设施且符合质量标准,符合产品性能,但是从产品运行过程中,是从总包方作出的整改,整改后箱变的质量性能是否能符合原采购合同技术协议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与镇赉变压器公司无关。4.25对箱变处理的方案及时间安排镇赉变压器公司已经按照该安排进行消缺。且里面涉及的缺陷不属于大部件的损坏,9台箱变门变形是因为业主的施工人员未按要求悬挂风钩造成的损坏不属于产品质量原因。
本院对证据15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16.镇赉变压器公司给葫芦岛电力公司的回函复印件一份,证明生产方对问题的态度的事实。生产方认为康平项目60台箱变分别由葫芦岛电力公司、镇赉变压器公司各制作30台,镇赉变压器公司并为此支付30台的制作费用,该证据说明镇赉变压器公司在本次庭审时声称葫芦岛电力公司制作48台的说法是矛盾的,也是错误的。理由是葫芦岛电力公司仅应镇赉变压器公司要求为其提供了生产人员,然后由镇赉变压器公司支付相应费用,这与镇赉变压器公司生产无异,因此镇赉变压器公司声称是葫芦岛电力公司生产的说法不符合事实,当时的情况是因为镇赉变压器公司人手不够,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能交货,为了改变这一被动局面葫芦岛电力公司才配合镇赉变压器公司为其提供生产人员,由镇赉变压器公司统一管理使用,并支付费用的劳务行为,并不是葫芦岛电力公司直接生产的,所以镇赉变压器公司的说法与该份证明不一致,充分体现了镇赉变压器公司不具备诚信的原则。
镇赉变压器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该证据内容无法证明葫芦岛电力公司的证明问题,但该证据恰恰说明康平项目的60台中的30台是由葫芦岛电力公司在康平现场制作的。
本院对证据16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17.葫芦岛电力公司消缺施工确认单复印件十三份,证明葫芦岛电力公司是在与生产方沟通后没有获得解决的情况下不得不亲自派技术人员前行解决的事实。公司在用户提出产品质量问题后多次与镇赉变压器公司沟通,由于镇赉变压器公司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前往解决,影响用户的生产经营在这种情势下葫芦岛电力公司不得不亲自派技术人员代替镇赉变压器公司为用户解决问题,本组证据正是证明葫芦岛电力公司是派人消缺施工过程中用户给出具的工作票即施工确认单,以及用户出具的消缺内容。同时对方也参与了这次通风改造中对于箱变加大通风口这件事,镇赉变压器公司是认同的并派人参与了该项目的实施,说明镇赉变压器公司不认同产品有质量问题是矛盾的。对方成员详见确认单。
镇赉变压器公司对证据本身无异议,本次箱变通风改造技术方案及所需风扇等物料均由葫芦岛电力公司提供,因镇赉变压器公司大部分货款仍没有得到支付,镇赉变压器公司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派出服务人员配合整改,对于此次技术改造方案镇赉变压器公司不予认可,不予认可的理由在答辩状中已有所体现,业主方提出的问题葫芦岛电力公司进行维修是其与业主方依据合同应履行的义务。缺陷内容不属于箱变的大部件损害,有很多缺陷也是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不属于严重的质量问题。
本院对证据17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18.康平箱变项目问题处理情况报告复印件一份(附箱变材料),证明镇赉变压器公司提供的箱变存在的问题,通过汇报的形式集中反映给葫芦岛电力公司,然后本公司将该问题以函件形式汇报给镇赉变压器公司。
镇赉变压器公司认为,两份材料反映同一问题,都是箱变温度过高的问题,其中材料中对箱变改造前与改造后进行了温度对比,提供的数据当中没有环境温度,也没有当时运行的负荷率,所以材料中的温度对比没有依据,无法证明镇赉变压器公司提供的箱变温度过高问题。
本院对证据18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19.丹东现场消缺差旅费打印件11页,金额是30,564.5元,证明葫芦岛电力公司派人前往用户生产现场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消缺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镇赉变压器公司对证据19有异议,仅有车票、差旅费的票据,没有具体的工作事项报告单予以佐证,且在旅费报销单上的报销事由比较笼统,没有现场实际工作情况的证明,无法证明是消缺产生的费用。且该费用无法体现是因为镇赉变压器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的问题,葫芦岛电力公司所产生的相关费用,镇赉变压器公司不予认可。
20.康平现场消缺差旅费、材料费、工程车费打印件35页,材料费315,338.6元,运费27,815元,差旅费218,300.2元,证明葫芦岛电力公司派人前往用户生产现场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消缺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镇赉变压器公司对证据20有异议,同证据19质证意见一致。现场的材料费、运费等与镇赉变压器公司无关,箱变的整改是葫芦岛电力公司与业主方的整改,与镇赉变压器公司无关,因此产生的费用与镇赉变压器公司无关应由葫芦岛电力公司自行承担。镇赉变压器公司交付的产品,镇赉变压器公司自己派工作人员进行了消缺,至于葫芦岛电力公司派人产生的差旅费是为了履行其合同义务,与镇赉变压器公司无关。
本院认为,镇赉变压器公司对证据19、证据20有异议,结合葫芦岛电力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本院无法核实证据19和证据20的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对证据19和证据20,本院不予采信。
21.现场施工人员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2份,证明葫芦岛电力公司确实派员前往用户生产基地进行消缺工作。
镇赉变压器公司认为,这是葫芦岛电力公司的用工情况,镇赉变压器公司没有办法确定上述事实,是否消缺都属于葫芦岛电力公司工人,是葫芦岛电力公司的用工问题,与镇赉变压器公司无关。
本院认为,镇赉变压器公司未对证据21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对证据2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2.证人闫丽华证明,其为葫芦岛电力公司的工程师,在本案两项目中负责技术问题和箱变运行中出现的缺陷问题与双方沟通。镇赉变压器公司提供的箱变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好多问题,箱变运行中技术项目中的几个大项铜排连接给提供的是电缆连接,通风散热没满足技术协议要求,导致后期运行过程中电流互感器变形,UPS报警,热缩管爆裂,箱变运行过程中低压塑格频繁烧毁,箱变的温湿度控制器应能自动调节。镇赉变压器公司提供的产品不满足要求,配线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导致现场调试信号时产生了问题,箱壳掉漆、漏孔。丹东和康平两个项目箱变生产设计都是由镇赉变压器公司执行,图纸由其提供。国家当时出台政策在2017年6月底之前箱变投入运行,业主的补贴会比之后多,为了赶工期公司派员去镇赉变压器公司督促工期。箱变的技术图纸是镇赉变压器公司设计的并发给证人的。因为本公司要把图纸发给设计院,给设计院的图纸名头必须改成葫芦岛电力公司。证人证明对设计图纸只看外部链接、对内有技术协议约束。
公司全程委托镇赉变压器公司设计的,符合要求就行。关于康平项目二次图纸最终版,康平2000外形家门开启后尺寸,证明给镇赉变压器公司发过外形图纸,二次图纸最终版不记得了。证人去过丹东项目调试现场,调试的内容是箱变往主控室传的遥信信号,所有的信号。调试以后箱变大多有毛病。由于镇赉变压器公司开关订货的时候定错了,开关在门那有个小挡板,开孔与开关合不配套,所以当时葫芦岛电力公司人员把所有的挡板卸下来了,进行了现场处理。对于所证明的问题,大多参与了。现在丹东的问题还没有解决,需要更换电流互感器。丹东项目大部分的箱变电流互感器都进行了更换。
葫芦岛电力公司对证人证言没有异议,证人是实际接触合同的人,证人证言具有客观性,根据证人的证言,搞清楚了图纸是由谁设计的,镇赉变压器公司所谓的监造是什么情况。
镇赉变压器公司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证人是葫芦岛电力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另外通过葫芦岛电力公司所举的书证当中的会议纪要、联络函等证人参与的仅有3起左右,根本无法证实其证明的内容中箱变问题存在较多的质量问题和缺陷问题。关于图纸,镇赉变压器公司有与证人的邮箱往来,最终图纸确认是证人发给镇赉变压器公司工作人员的,但证人对此不予认可,显然存在虚假陈述。
本院对证人证言中已被本院采信的证据佐证的部分予以采信,其他证言不予采信。
23.光盘一张,证明电流互感器高温烧毁变形,箱变的温度过高,UPS温度过高报警。这些照片集中反映了箱变明显存在温升过高的客观情况,这是箱变存在诸多问题的最重要的隐患且该隐患至今未消除。
镇赉变压器公司认为,第一张照片,A相互感器程完好状态,BC两相存在不同程度的变形,仅能说明互感器质量可能存在不良状况,不能说明箱变温度过高的质量问题。第二张照片反映不出来UPS报警是箱变温度过高引起的。3-11、13照片是上午质证过的。第12张照片跟第一张一个情况,只不过是A相变到了C相,14-16张是良信塑壳开关烧毁,只能反映附件的质量问题,并不能反映箱变问题。况且塑壳开关厂家是由葫芦岛电力公司指定的。17看不清楚不予质证,18张与第一张照片质证一致。
本院对镇赉变压器公司对证据23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的照片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4.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鉴定报告一份,主要证明镇赉变压器公司生产的产品按照技术协议的要求存在质量问题,鉴定当中仅对其中的箱体的厚度未达到技术协议约定的要求2.5毫米,实际厚度经技术鉴定是1.9至2.0毫米。在产品内未按照技术协议要求的内容安装温湿度控制器,即经鉴定部门实际勘查结果未见在箱体内安装有温湿度控制器。葫芦岛电力公司申请是对争议产品的质量进行全面鉴定,按照鉴定机构的说明,由于业主正在生产中,所鉴定的设备不能停运,才未能实现所申请的全部鉴定目的。未能鉴定并不能说明产品在其他方面不存在质量问题。重点是变压器电缆接头所采用的材料不符合技术协议规范,应当使用铜排连接,实际采用的是铝线连接,二者在抗压抗高温这个方面有着截然不同的作用。铝线连接不能起到变压器正常工作的需要,由于鉴定机构未能全面履行鉴定义务,按照全额所收的鉴定费,应当根据其工作量收取,多余部分应当返还给申请人。
25.吉林省海明价格鉴证与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鉴证评估报告一份,证明第八条第三项康平是光伏电站60台箱变维修费用明细给出的鉴定结果是差旅费176,291.40元;通风改造费用141,342.60元;更换电缆材料费173,006元;运费66,865元,以上合计557,505元。鉴定机构认定以上费用的依据是发票,对申请方申请鉴定的内容有很大差距,主要差距是人工费。鉴定人认为人工费无法确定,且属于葫芦岛电力公司派出的人员,应当由其承担的意见不能成立。葫芦岛电力公司提供的设备整改人员均向法院提供了参与整改人员的劳动合同,是在通知镇赉变压器公司要求其对生产的设备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时,镇赉变压器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整改义务的情况下,本公司不得以在业主的强烈要求下主动派员前往整改。该整改行为并不是本公司的合同义务,完全是代镇赉变压器公司所进行的代劳行为,该费用应当按照双方的协议约定由镇赉变压器公司承担。尽管价格鉴定报告书未将该费用评估在内,但本公司已提供了符合客观情形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葫芦岛电力公司在设备整改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代价。
26.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复印件一份,票据42880696号,证明鉴定费5万元。第二份发票现在当庭提供不了,开票方是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金额是8万元。以上两份鉴定是由法院组织进行,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也是客观的,只是不能证明说正在运行的产品就没有质量缺陷。葫芦岛电力公司已经支付了上述鉴定费,两项合计是13万元,该费用应当由镇赉变压器公司承担。
27.质疑回复函,27号答复各一份,对鉴定3无异议,剩余证明问题已在上述针对鉴定意见中所陈述,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质疑回复函认为,第一,变压器的钢管材料厚度不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二,专家组未见到设备湿度温控装置,说明它产品当中没有。双方的购销合同当中对于产品的技术没有约定,但是不排除技术规范是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变压器是个技术含量很高的产品,技术规范是业主提出的,公司按照业主要求向镇赉变压器公司采购产品,该产品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生产,该技术规范是双方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正是由于有该技术规范的存在,两个公司不需要在另行就该产品的技术规范作出另外的约定。双方在签订购销合同时,葫芦岛电力公司将技术规范附于合同之后,交给镇赉变压器公司,要求其按照技术协已规范进行生产。
镇赉变压器公司质证称,葫芦岛电力公司对证据24和证据25也有不认可的地方,该费用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对证据24的质证意见:第一,该份鉴定报告中明确说明“未见高温报警及温度异常”“因设备正常运行中,不能断电进行鉴定”,说明公司提供的产品是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第二,关于变压器外壳厚度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外壳采购合同是按公斤计算的,并不是按照毫米进行计算的厚度,另外厚度的是否达到2.5也不影响变压器的正常运行,不是质量问题。技术协议当中,4.2.3条款并没有约定2.5mm,这一项不会影响到产品的任何质量问题。鉴定也不属实。第三,根据该鉴定机构于2020年11月10日回函的第二项,说明当事人及鉴定人员到达现场之后,并没有对变压器进行开箱检查,而是通过相应的设备进行检查的。事实上温控器是存在的,不仅双方有图纸为证,而且在本公司所举的第八份证据当中,明确陈述只是温控器,不是自动的温控器而已。第二项鉴定报告的结论是没有事实依据的。第四,关于箱体厚度问题,在葫芦岛电力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技术协议中,对箱体厚度约定是2.5毫米,但在其与镇赉变压器公司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当中,并没有对箱体厚度作出明确的约定。另外根据双方所签订的代为采购箱体及附件的协议中,箱体只是按照公斤数来计算,并没有对箱体的厚度作出约定,按照箱体公斤数来计算,箱体厚度应当是在2.0毫米。所以镇赉变压器公司提供的箱体是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
对证据25的质证意见:第一,该份价格鉴定报告与本案没有因果关系。所有鉴定当中的差旅费、通风改造费用以及更换电缆材料费,鉴定机构仅依据发票进行的鉴定,无法区分差旅费、通风改造以及更换电缆与本案有什么因果关系?是否是本案产生的费用?鉴定机构仅依据葫芦岛电力公司所提供的发票累计出来的数字,并不是实际改造过程当中应当发生的费用。第二,即便存在该费用,也是由葫芦岛电力公司自行改造而形成的,与镇赉变压器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没有因果关系。因为前一份报告已经明确说明变压器没有高温报警,温度也没有产生异常,是正常运转的一个变压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的第七条之规定,进行鉴定的材料应当是经过法庭举证质证的当事人举证材料,而该价格评估报告书中明确记载,除了法院移送过去的部分材料以外,还有葫芦岛电力公司自行提供的鉴定材料。该鉴定材料并没有经过法庭质证。另外该报告当中明确表述不以该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为依据,显然脱离了鉴定的实质。因为葫芦岛电力公司申请鉴定价格评估是认为镇赉变压器公司提供的箱式变电站存在质量问题所产生的。其中关于整改消缺费用,在庭审中,葫芦岛电力公司提供证据15康平项目现场问题会议纪要当中4.23会议纪要中已明确了,公司的箱变设置了通风降温的设施,且符合质量标准,符合产品性能。产品运行过程当中,是总包方提出的整改,与镇赉变压器公司无关。
对证据26的质证意见:对经过法庭核对的票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镇赉变压器公司认为本案两份鉴定不能够证明葫芦岛电力公司的各项主张,相反能够证明涉案产品没有任何质量问题,该费用应当由葫芦岛电力公司自行承担。
对证据27的质证意见:对2020年11月10日的复函中关于箱体厚度的问题,双方并没有技术规范的约定,另外该项也不会影响变压器的正常运行。温湿度控制器在镇赉变压器公司生产的产品中是现实存在的,不仅有图纸,在葫芦岛电力公司提供的证据八中已经明确说了有这个设备。该项不符合客观事实。价格质证意见同价格评估报告意见一致。
本院对证据26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24、证据25和证据27的评析在本院认为部分阐述。
镇赉变压器公司提供的证据:
1.闫丽华发给镇赉变压器公司工作人员张磊、李丰田之间的关于图纸的邮件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康平项目工程二次确认最终版是经过葫芦岛电力公司确认无异议的情况下发回给镇赉变压器公司,图纸当中明确表明了有温控仪、与李丰田的康平2000外形的图纸上明确表明内部连接为电缆连接,葫芦岛电力公司未提出异议,镇赉变压器公司按照图纸进行的施工。
葫芦岛电力公司认为,这些图纸主要是本公司必须要把图纸提供给用户及设计院,本公司没有箱变设计能力,全权委托镇赉变压器公司设计图纸及生产所往来的邮件图纸,葫芦岛电力公司并没有能力进行实质审查,也没进行实质审查,只是把这些图纸转交给设计院及用户,确认外部工程尺寸接口之用,并不是说明公司同意了其内部的选型、结构以及安装工艺等,根据技术协议公司全权约束了镇赉变压器公司,具体镇赉变压器公司如何设计、如何生产与其无关,葫芦岛电力公司只是购买最终产品。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技术服务是由卖方提供与本合同有关的设计包括图纸,本公司证人在作证时已就该图纸来龙去脉进行了陈述,图纸是由镇赉变压器公司出图,然后本公司交给用户。在交给用户的时候由于业务上的关系必须加注本公司名头,这就是客观事实。所以依据合同图纸的设计是由镇赉变压器公司设计。
本院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双方于2017年5月17日、5月2日两份工程箱变附件代采购合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合同虽然标注的是康平项目代采购,实际是丹东项目代采购。当时葫芦岛电力公司委托镇赉变压器公司代采购箱变附件,其中2017年5月2日中代采购的35千伏电缆35平铝,当时代采购的是按照27台采购的,采购完以后,葫芦岛电力公司自行加工了9台,后来18台交由镇赉变压器公司生产的,后来18台生产使用的附件也是此次购买的附件进行生产的,也就是说箱变中葫芦岛电力公司的业主要求铜排连接,但是葫芦岛电力公司在生产时就已经将铜排连接改成电缆连接,在后来18台镇赉变压器公司生产的18台中,葫芦岛电力公司也没有提出来用铜排连接,所以现在葫芦岛电力公司认为用电缆连接不符合设计要求显然不符合客观实际。关于铜排与电缆连接问题:在项目期初没有生产前,镇赉变压器公司同葫芦岛电力公司及设计院反复讨论过电缆连接、铜排连接问题,因铜排连接的方案箱体外形尺寸大,后更改为电缆连接。
葫芦岛电力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该组证据不能证明镇赉变压器公司主张,因为协议中明确要求其代购的产品符合技术协议要求,这是协议第一条就作出的规定,而镇赉变压器公司说葫芦岛电力公司认同的说法在协议中没有体现,本公司只认可协议第一条的约定,同时也没有镇赉变压器公司说的将铜排连接改成电缆连接的约定,在技术协议中明确规定了箱变的连接方法是铜排,因此两个协议的约定没有矛盾,所以镇赉变压器公司根据该证据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立。
本院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3.2017年4月21日箱变外壳采购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时关于欧式箱变外壳葫芦岛电力公司与委托镇赉变压器公司进行采购,并要求镇赉变压器公司采购的外壳每台重约3.2吨,厚度实际是2.0的,与康平项目箱体相同,当时要求采购数量是27台。镇赉变压器公司按照葫芦岛电力公司的要求进行了采购,同样的是葫芦岛电力公司自己组装了9台,后来18台交由镇赉变压器公司生产的,后来18台生产使用的箱体也是此次购买的箱体进行生产的,也就是说箱体的厚度是葫芦岛电力公司认可的,所以现在葫芦岛电力公司认为箱体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显然不符合客观实际。
葫芦岛电力公司对该证据没有异议,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合同第3条明确约定初步测算每台外壳重3.2吨,这是约当量,不是确定的。第一条同时约定了按技术协议要求采购外壳,第三条最后约定以双方确认的称重重量为准,与镇赉变压器公司所说葫芦岛电力公司改变了技术标准是没有依据的,该协议也没有体现镇赉变压器公司的这一心愿,该心愿是镇赉变压器公司的主观的想象,因此该主张不能成立。镇赉变压器公司所述箱壳厚度为2.0是葫芦岛电力公司同意的是不成立的,这个在本公司提供的证据已经说明,该份协议中没有任何显示。
本院对证据3予以采信。
4.康平水库设备采购合同、丹东项目设备采购合同、康平三台子变电站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各一份,销货单复印件15份,证明镇赉变压器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设备进行了生产,葫芦岛派人在现场进行了监造,设备生产完后的试验其公司的监造人员也参加了,最终经过试验,生产的设备是合格的,镇赉变压器公司将设备交给了葫芦岛电力公司,该公司在接收货物以后进行了检验,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说明镇赉变压器公司提供的设备是符合合同目的的,丹东项目设备是18台,该合同中对箱体的厚度没有特别提出要求,设备交付以后葫芦岛电力公司也没有提出异议,设备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可见康平项目中的30台箱变电缆图安装是由葫芦岛电力公司安装的,设备整体运营以后电缆出现问题和安装有一定的关联性,现在葫芦岛电力公司提出的电缆问题无法确定是双方谁的责任。
葫芦岛电力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康平采购合同第12条第一项对质保期有明确规定工程整体竣工之日起24个月,镇赉变压器公司以其交付为依据,逃脱质保期的责任,明显是违约行为,工矿产品的交付,买受人仅依据产品的表象收货,这不代表买受人免除生产产品质量保证责任。康平合同第5条5.2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格含的项目,包含了设计费,这就说明葫芦岛电力公司没有产品的设计能力和实质审查的义务,没有能力实质审查能力,所有的设计图纸全部由镇赉变压器公司设计,所有的产品质量责任应由镇赉变压器公司承担。
本院对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5.现场作业服务单复印件5份,证明康平和丹东项目设备交付以后,镇赉变压器公司积极派人进行了消缺,并取得了葫芦岛电力公司的认可。
葫芦岛电力公司对该证据有异议,签字人牛宝红笔体不一样,所以本公司合理怀疑该证据的真实性,该证据具有可随意添加的情形,不能证明其产品质量没有问题。所以镇赉变压器公司依据该组证据的主张不能成立。服务单上没有明确给出是否合格或不合格的评价,镇赉变压器公司用这组证据不能证明葫芦岛电力公司认可其提供的产品的质量是完好的。另外在康平设备采购合同中10.6明确约定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是否签署了监造检验报告,均不能免除卖方对货物应付的责任,该约定也是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镇赉变压器公司提供的产品是否有质量问题由葫芦岛电力公司是否接受而免除责任。
本院无法核实证据5的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采信。
6.双方于2017年9月1日的箱变外壳及附件采购合同复印件一份、杭州凯元电子有限公司发票两份、变压器的图纸一份、2019年5月28日本案第二次开庭庭审笔录,(其中第三页,葫芦岛电力公司提供的证据八),证明镇赉变压器公司生产的产品是有温湿度控制器的,有购买发票、图纸及相互双方采购合同为证。另外庭审笔中的陈述也能证明该问题,只不过是本公司提供的温湿度控制器不是自动的。根据证据规则规定,对方已经承认的事实,无需本公司进行举证。双方签订的箱变外壳附件采购合同能够证明由葫芦岛电力公司自己生产,由镇赉变压器公司代购设备以及相关材料当中的电缆部分也是铝质电缆,并不是铜牌,这些都是葫芦岛电力公司明知的,也是同意的。根据2017年9月1日所签订的箱变外壳和附件采购合同当中,变压器中所使用的风机规格型号也是由葫芦岛电力公司所指定的,不存在镇赉变压器公司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对方要求这一说法。
葫芦岛电力公司认为,箱变外壳和附件采购合同虽然是双方签订,但是相关的技术要求均由镇赉变压器公司提供,葫芦岛电力公司实施,包括设计图纸,该图纸也是由其提供,由葫芦岛电力公司转给业主,因此落款是葫芦岛电力公司的名字,但实际出图是由镇赉变压器公司出图。第二个证据是发票,该发票仅是双方采购的结算单据,并不能证明其采购的产品符合双方技术规范要求。同时也不能说明其所购的产品实际使用到本案所争议的产品上。第三份证据开庭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性没有异议,本案所争议的产品没有安装自动温控装置是事实,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镇赉变压器公司应当严格的执行而未执行,可以视同本案所争议的产品中未加装温湿控制器。
本院对证据6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1日,葫芦岛电力公司与镇赉变压器公司签订《中能建投(沈阳)康平三台子水库光伏项目工程欧式箱式变电站设备采购合同》一份(以下简称康平合同),向镇赉变压器公司购买欧式箱式变电站设备(以下简称箱变设备)60台/套。双方对合同标的、供货范围、合同价格、付款方式、交货和运输……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生效、其他、附件等22项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7年9月1日,葫芦岛电力公司与镇赉变压器公司签订《中能建投(沈阳)康平三台子水库光伏项目工程欧式箱式变电站设备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书》一份(以下简称康平补充协议),双方就康平合同采购的60台箱变设备额外产生的费用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产生的费用合计4万元在康平合同中扣除,合同总价由1500万元变更为1496万元,并约定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康平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康平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7年9月1日,葫芦岛电力公司与镇赉变压器公司签订《中能建丹东廉家坝水库光伏项目工程欧式箱式变电站设备采购合同》一份(以下简称丹东合同),向镇赉变压器公司购买欧式箱式变电站设备(以下简称箱变设备)18台/套。双方对合同标的、供货范围、合同价格、付款方式、交货和运输……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生效、其他等18项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7年9月1日,葫芦岛电力公司(甲方)与镇赉变压器公司(乙方)签订《中能建丹东廉家坝水库光伏项目工程箱变外壳和附件采购合同》一份(以下简称丹东采购合同),约定按技术协议要求采购产品为欧式箱变外壳(包含部分附件),数量:9台,交货地点葫芦岛电力公司,付款方式:乙方制造外壳和代买附件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格发票核对无误后,2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服务要求:甲方要求乙方派出两名优秀装配工人到甲方企业指导装配样机并指导甲方装配全部合同产品。同时约定2017年4月21日、5月2日、5月17日签订的中能建丹东廉家坝水库光伏项目工程箱变附件代采购合同作废,以本合同为准。在丹东采购合同所附的货物清单第6项记载,名称温湿度控制器,规格LWK-T5,厂家凯源。第13项记载,名称为35KV电缆,规格35平铝。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7年4月21日,葫芦岛电力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辽宁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镇赉变压器公司三方签订《辽宁沈阳康平光伏项目欧式箱式变电站技术协议(干式变)》(以下简称康平技术协议),约定了箱变设备的装置本体及附属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在其中4.2.3结构要求中,箱变内部的连接采用铜排连接,干变高低压进线采用铜排连接。5.2供货范围清单中第13项温湿度控制器,规格和型号LWK-T5,产地为浙江凯源。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7年4月21日,葫芦岛电力公司与镇赉变压器公司签订《中能建丹东廉家坝水库光伏项目工程箱变外壳采购合同》一份(以下简称丹东箱变外壳采购合同),双方约定,产品质量标准按技术协议要求,单价9.5元/公斤,初步测算每台外壳重约3.2吨,总价约82.08万元,最后核算以双方确认的称重重量为准。数量27台。交货地点为葫芦岛电力公司。服务要求镇赉变压器公司派出两名优秀装配工人到葫芦岛电力公司指导装配样机并指导其人员装配全部合同产品。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7年5月2日,葫芦岛电力公司与镇赉变压器公司签订《中能建(沈阳)康平三台子水库光伏项目工程箱变附件代采购合同》一份(以下简称康平箱变附件代采购合同),双方约定了采购箱变设备附件的标准、要求,价格、数量等。其中温湿度控制器规格LWK-T5,采购厂家凯源。35KV电缆,规格35平铝。并约定付款方式为代购附件经葫芦岛电力公司验收合格,收到镇赉变压器公司开具的合格发票核对无误后,9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7年5月17日,葫芦岛电力公司与镇赉变压器公司签订《中能建(沈阳)康平三台子水库光伏项目工程箱变附件代采购合同》一份(以下简称康平箱变附件代采购合同),双方约定了采购箱变设备附件的标准、要求,价格、数量等。并约定付款方式为代购附件经葫芦岛电力公司验收合格,收到镇赉变压器公司开具的合格发票核对无误后,9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7年9月1日,葫芦岛电力公司(甲方)与镇赉变压器公司(乙方)签订《中能建丹东廉家坝水库光伏项目工程箱变外壳和附件采购合同》一份(以下简称丹东箱变外壳和附件采购合同),双方约定产品质量标准按技术协议要求。产品名称欧式箱变外壳(包含部分附件),货物清单详见附件一。单价65,842.34元。合同总价592,581元。数量9台。送货地点葫芦岛电力公司。付款方式:乙方制造外壳和代买附件经甲方验收合格,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格发票核对无误后,2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服务要求:甲方要求乙方派出两名优秀装配工人到甲方企业指导装配样机并指导甲方装配全部合同产品。同时约定,双方于2017年4月21日、5月2日、5月17日签订的27台中能建丹东廉家坝水库光伏项目箱变附件代采购合同作废,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附件货物清单中第1项箱变外壳,规格SCB-2000/37箱变外壳,备注详见技术要求。第6项温湿度控制器,规格LWK-T5,厂家凯源。第13项35KV电缆,规格35平铝。
东港新农光伏电站(丹东项目)从2017年6月26日发电后,葫芦岛电力公司因该项目存在问题多次发电函告镇赉变压器公司,镇赉变压器公司也派员到现场进行消缺。
康平项目现场于2017年10月全部安装完成,但因存在问题,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康平三台子水库光伏工程项目经理部多次发函给葫芦岛电力公司要求解决。康平项目自2017年12月28日并网运行后,该项目经理部也多次发函要求解决箱变设备存在的问题。在镇赉变压器公司(成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2月26日发给葫芦岛电力公司的函中写明,康平项目涉及的60外箱变设备,分别由两个公司各生产30台,且葫芦岛电力公司收取了30台的制作费用等内容。
经葫芦岛电力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涉案箱式变压器温控系统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行业质量进行鉴定。鉴定分析:鉴定人员对箱式变电站进行了现场试验勘查,通过现场测厚试验,确定外壳钢板材料厚度为1.9-2.0㎜不等。通过测温试验及UPS运行状态,未见高温报警及温度异常。现场未见温湿度控制器,不能实时采集箱体内温湿度并显示技术文件中的其他参数,因设备正常运行中,不能断电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根据现场试验结果,鉴定标的箱式变电站的箱体厚度及温湿度控制器两项参数不符合双方签订的技术文件约定。
经葫芦岛电力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吉林省海明价格鉴证与评估有限公司对60台型号SCB11-2000/37欧式箱式变电站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消缺的各项费用进行鉴证评估。评估价格为557,505元,其中差旅费176,291.4元,通风改造费用141,342.6元,更换电缆材料费173,006元,运费66,865元。鉴定费用50,000元。
本院认为,葫芦岛电力公司与镇赉变压器公司签订的康平合同、康平补充协议、丹东合同及其两个项目的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镇赉变压器公司已交付组装生产的涉案箱变设备,且该产品已并网运行。现葫芦岛电力公司认为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镇赉变压器公司承担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原则,葫芦岛电力公司应就本案承担由镇赉变压器公司生产的涉案箱变设备存在哪些质量问题,且因这些质量问题相对所产生的损失及数额等证明责任。而在本案中葫芦岛电力公司就丹东合同涉及18台/套箱变设备温升过高,对其产品的温控系统进行质量鉴定及康平合同涉及60台/套箱变设备的消缺费用进行价格评估提出了申请,而鉴定丹东合同涉及箱变设备的质量问题不能因此推断康平合同涉及箱变设备亦存在相同质量问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鉴定结论认为“箱式变电站的箱体厚度及温湿度控制器两项参数不符合双方签订的技术文件约定”,即便如此,葫芦岛电力公司仍应就该两项参数不符合双方签订的技术文件约定而产生的损失及数额承担举证责任。而葫芦岛电力公司未能提供丹东合同涉及箱变设备的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及数额,也未能提供康平合同涉及箱变设备存在哪些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况且东港新农光伏电站(丹东项目)现场既有镇赉变压器公司组装生产的18台箱变设备,也有葫芦岛电力公司组装生产的9台箱变设备,存在问题的箱变设备究竟是哪一个公司生产的无法确定,责任主体亦无法确定。故葫芦岛电力公司要求镇赉变压器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7.24万元及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
关于两份鉴定(评估)意见。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经现场试验勘查,未见高温报警及温度异常。根据现场试验结果,鉴定标的箱式变电站的箱体厚度及温湿度控制器两项参数不符和双方签订的技术文件约定。庭审中,葫芦岛电力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一份《东港市新农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廉家坝水库20MW光伏发电项目箱式变电站技术协议(干式变)》,是葫芦岛电力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的协议(且未签字、盖章),不能证明该技术协议是葫芦岛电力公司与镇赉变压器公司签订的丹东合同的组成部分,对镇赉变压器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双方当事人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辽宁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的《辽宁沈阳康平光伏项目欧式箱式变电站技术协议(干式变)》总则中写“本技术规范只适用于辽宁沈阳康平光伏项目的双绕组欧式干式箱变招标”,该技术协议同样不能成为葫芦岛电力公司主张丹东合同项目涉及箱变设备违反技术约定的依据。葫芦岛电力公司自认涉案箱变设备装有温湿度控制器,只不是“自动控制”。而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时承认因涉案箱变设备正在运行中,“高压”部分未开箱检验,只“低压”部分开箱未见温湿度控制器。仅此不能证明温湿度控制器不存在。综上,该鉴定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吉林省海明价格鉴证与评估有限公司针对康平合同涉及60台/套箱变设备的消缺费用进行评估鉴定依据为葫芦岛电力公司提供的其他工作人员到康平现场消缺的票据,本院结合葫芦岛电力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无法核实上述票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对该价格评估鉴定所依据的票据未予采信,故对该价格评估鉴定不予采信。
关于后续产品质量服务费。葫芦岛电力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后续产品质量服务费的存在及数额,对于本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判决不予退回产品质量保证金。本案镇赉变压器公司未提出反诉要求葫芦岛电力公司给付质量保证金,对于该项诉求,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葫芦岛电力公司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葫芦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592.8元,鉴定评估费50000元,由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葫芦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柏志
审判员 黄春凤
审判员 闫铭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