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604财保70号
申请人:丹东鑫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华巍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丹东鑫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华巍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577.8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华巍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577.8元。
案件申请费766元,由申请人丹东鑫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