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鑫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丹东鑫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营口鑫瑞电力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辽0604民初686号
原告:丹东鑫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孙家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营口鑫瑞电力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大石桥沿海新兴产业区府南大街(金屯村)。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丹东鑫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口鑫瑞电力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丹东鑫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营口鑫瑞电力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丹东鑫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695328.01元,并自2020年7月1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被告系生产变压器的专业厂家,多年来制造变压器所需要的铁芯一直由原告供应。截止2019年6月22日,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695328.01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承诺从2019年6月开始每月还款5万元,2020年6月将余款还清,若不能按期还款,从未还款月份的下月1日起按日收取剩余欠款总额5‰的违约金。现被告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营口鑫瑞电力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供的往来询证函、还款协议书,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生产变压器,多年来一直从原告处购买铁芯。2019年6月22日,被告在与原告的来往询证函中确认,尚欠原告货款695328.01元。2019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95328.01元,约定分期偿还,自2019年6月份始每月还款5万元,于2020年6月份将余款95328.01元全部还清,若不能按期还款将支付违约金,从未还款月份下月1日始,按日收取剩余欠款总额的5‰违约金。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书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欠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照约定给付货款,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支付欠款及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营口鑫瑞电力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丹东鑫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695328.01元,并自2020年7月1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逾期履行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54元,由被告营口鑫瑞电力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