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鑫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丹东鑫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大连华巍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604执3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孙家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劲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国臣,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元台镇田家村。
法定代表人:于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辽0604民初14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加工费74577.8元、利息(从2017年10月22日起,以74577.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2617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予以冻结80000元,因余额不足或者有在先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4.31元。被执行人名下有辽B×××××号中通牌车辆,本院委托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予以查封,另外还委托该院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因受疫情影响,受托法院未接受委托,待疫情解除后,再行委托。被执行人无证券、保险、理财、房屋、其他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款未执行到位。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已经查封、冻结的财产尚不具备执行条件,又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 君
执行员 马会颖
执行员 孙 雷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姜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