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玖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重庆玖亿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8民初2416号
原告:***,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女,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虹,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重庆玖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点易路**(江北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7211795XR。
法定代表人:**于,公司执行董事。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杰,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于、重庆玖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石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