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玖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玖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5民辖终22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玖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涪陵区点易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昌平,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上诉人重庆玖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昌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18民初7619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玖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玖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玖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分别在重庆市丰都县、重庆市涪陵区、贵阳市南明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陈昌平的住所地为重庆市永川区。故**选择向被告陈昌平住所地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原审被告陈昌平的住所地在贵阳市南明区无证据证明,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杨兵
审 判 员  潘小美
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