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玖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与重庆玖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渝0101执435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执行人:重庆玖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玖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2016)渝0101行审234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及工商,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将向被执行人重庆玖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陈梅
审判员全拥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