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4民终5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北大路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59598288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科技四路2号1栋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RENW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清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天体育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2021)闽0423民初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通过阅卷、调查和询问方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晟华公司与原审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盛天体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接受本院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晟华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2021)闽0423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盛天体育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支持晟华公司的一审反诉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盛天体育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的判决与本案的客观事实不符,侵害了晟华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撤销、改判。一审法院认定盛天体育公司与晟华公司签订的《运动场施工合同书》合法有效,认定事实错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791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53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本案的《运动场施工合同书》是无效合同,那么该合同中第六条第1项、第4项约定的“....视为工程验收合格”的条款也是无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793条规定的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只有经验收合格的,才可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中,盛天体育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施工的工程有经过验收合格,而晟华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盛天体育公司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盛天体育公司庭审中也自认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及未按照合同划线,因此盛天体育公司无权要求晟华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 二、一审法院认定:“....擅自使用场地,视为晟华公司接收了场地并视为工程验收合格”,一审法院遗漏重要事实未查明导致认定错误,一审中晟华公司提交的证据证实:在盛天体育公司退场之后,业主方通知工程质量不合格要求整改,晟华公司通知盛天体育公司整改未果,晟华公司自己组织施工人员全面整改,整改完之后才投入使用。晟华公司并没有接收、没有擅自使用盛天体育公司提交的施工场地,晟华公司投入使用的是其公司经过全面返工后的场地。 三、一审法院认定:“....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盛天体育公司所施工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的程度、原因及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一审遗漏重要事实未查明导致认定错误。1.一审中晟华公司提交的照片和视频显示硅PU大面积起泡、脱层多处裂缝,塑胶面层与下面的混凝土地基分离的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盛天体育公司退场后的工程状态连基本的观感质量都不符合要求。晟华公司的管理人通知盛天体育公司进行修复,但是盛天体育公司不予理会。2.晟华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其组织全面返工现场视频、证人证言、《关于福建省清流县特殊学校田径场工程二次返工材料及施工费结算单》、支付给返工相关费用的转款凭证等,证实了晟华公司因为盛天体育公司工程质量不合格所产生一切费用196440元(返工整改费:人工费49110元,材料费147330元)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我国《民法典》第80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一审庭审中盛天体育公司的代理人也自认工程质量问题以及未按照合同约定划线。盛天体育公司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无权要求支付工程款。 四、晟华公司就本案盛天体育公司施工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要求盛天体育公司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晟华公司多次催促盛天体育公司项目负责人履行返工、维修义务,但是盛天体育公司未解决相关问题,导致工程无法组织合法有效的验收,本案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盛天体育公司也未履行合同的返工和维修义务,晟华公司代为履行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盛天体育公司承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有关问题解答》进一步赋予发包人处分权利的选择权,第10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发包人可以以此抗辩,请求在工程价款中扣减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合理费用;也可以提起反诉,请求承包人支付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合理费用。”综上,本案盛天体育公司的违约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判决所遗漏的重要事实未查明导致作出错误判决,应予以纠正,故请二审法院依法审理本案并支持晟华公司的反诉请求。 盛天体育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建议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一、本案所涉的合同系有效合同,合同中关于晟华公司逾期未验收则视为工程验收合格的约定、系合法、有效的约定。本案是合法分包、体育工程专业分包,晟华公司屡次主张本案所涉的工程承包系转包或非法分包,但是并未举证证明。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应属有效合同,其中关于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的约定系有效约定,双方应依据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 二、对于晟华公司所提及的工程质量问题,其举证并不能证实其主张。案涉工程并不存在晟华公司所主张的“严重质量问题”,晟华公司所举证的“工程整改”相关证据存在无法自圆其说的矛盾和错误。1.晟华公司举证的照片和视频,均未得到盛天体育公司或者第三方的确认,从照片和视频本身来看并不能说明其举证与案涉工程的关联性,无法证实质量问题的严重性。2.双方签订的合同当中对于工程验收的问题有明确的期限约定,晟华公司逾期未进行验收也未对质量问题未提出任何质疑,但是对工程投入使用,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工程竣工验收,但经发包方擅自使用,后又以部分工程不符合质量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因此,盛华公司所提出的质量问题抗辩是不成立的。3.晟华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未提出质量问题抗辩,仅在盛天体育公司向其催收工程欠款后提出,可见其将质量问题作为拒付或拖延支付工程款的借口。4.晟华公司的举证的整改函件、付款记录、学校证明等存在大量矛盾,证据的三性均不成立。晟华公司与建设方(清流特殊学校)的来往整改函件中,将两个主体出具意见的日期打印在同一页纸上,可见该函件系某一方统一制作,是晟华公司为了达到其目的而制作的虚假证据。基于此,盖有学校公章的证明文件也不具有公信力和证明力。晟华公司主张对工程进行整改,但无相关的整改合同、工程整改记录、图片及视频、验收记录等作为佐证,仅有付款记录,其不能达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晟华公司为进行整改而支付整改费用”的证明目的。5.从行业惯例及生活常理来说,盛天体育公司与晟华公司的工程款争议未得到解决。如果真如晟华公司所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需要整改,应该是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发函要求盛天体育公司整改,而不是在盛天体育公司发函催收工程款后,被动地要求盛天体育公司进行整改。应该是晟华公司在另请第三方整改前或整改后,向盛天体育公司进行告知整改费用并主张费用扣除,而不是在所谓的整改前后与盛天体育公司无任何的沟通。综上所述,工程整改是不存在的,晟华公司提起反诉并主张整改费用,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晟华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方负有办理工程结算的义务,逾期未办理结算,应视同为认可盛天体育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和其中载明的结算金额。在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六条第1款、第2款、第4款中,均对工程结算及工程款支付的问题有详尽的描述。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亦确认了“逾期未办理结算、逾期不对结算资料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视为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的认可”的协议约定的合法性。晟华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未办理工程结算不应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另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晟华公司作为发包人负有在期限内办理结算的义务。工程发包人不能无理由的、在无任何证据支撑的情况下拒绝办理工程结算,否则侵害了代表广大民工群体利益的承包人的根本权益。 ***口头辩称,同意晟华公司的上诉意见。 盛天体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晟华公司、***支付工程款93090元(包含工程进度款90690元和质保金2400元);2.判令晟华公司、***承担欠付工程进度款90690元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6月25日为309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0.1%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6月25日为25575元。);3.判令晟华公司、***承担盛天体育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9000元、差旅费5000元;4.判令晟华公司、***支付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970元。 晟华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盛天体育公司赔偿晟华公司损失196440元(返工整改费:人工费49110元,材料费147330元);2.盛天体育公司赔偿晟华公司延误工期的违约金48618元;3.盛天体育公司承担晟华公司维权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7月29日,晟华公司作为甲方,盛天体育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运动场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清流县特殊学校透气型(黑颗粒打底)塑胶跑道工程。面积1152平方米,单价85元/平方米,造价97920元(1152平方米*85元/平方米)。2.清流县特殊学校硅PU球场。面积1613平方米,单价90元/平方米,造价145170元(1613平方米*90元/平方米)。4.本工程的跑道和球场基础层,由甲方负责完成。二、工程质量:4.画线要求:按甲方指定或标准场地画法,划线正确清晰,误差符合相关标准。三、材料供应:1.本项目包工包料,所需材料由乙方提供。2.甲方指定项目现场管理人为***,有权代表甲方对乙方进场材料取样检测,签署完工单、结算单,出具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办理场地交付手续等。四、工程价款及结算:1.本工程总造价为243090元,具体以工程竣工结算的金额为准;2.本合同签订的当天,甲方向乙方支付75000元(为总工程造价的30%),该款为甲方的履约定金。3.第一车材料到场当日,甲方向乙方支付75000元(付至工程总造价的60%)。4.工程底层完工当日,甲方向乙方付50000元(付至工程总造价的80%)。5.工程完工后,经甲方现场验收合格的当日,甲方向乙方支付40690元(甲方需在乙方工程完工后15天内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场地,超时视为场地验收合格,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9%);注:有工程造价结算单的,以结算单确认的总金额为准;对结算金额有争议的,先按本工程总造价金额执行,此后多退少补。6.质保金为2400元(为工程总造价的1%),质保期为验收合格日起一年,甲方自质保期满日起三天内向乙方支付完毕。五、施工日期与工程变更:1.本工程开工日期为:自乙方收到甲方履约定金,再在《开工通知单》中确认具体开工日期,乙方应按照确认的开工时间组织进场施工。土建基础工程由甲方或土建施工单位完成,甲方负责向乙方交付符合施工条件的场地给乙方安装本工程。因甲方提供的场地基础条件与本工程施工要求的基础条件不符,导致用料、工期、场地平整度以及验收标准等发生变化的,乙方无需承担该部分责任,同时甲方不得以前述理由拒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2.本工程总工期为20个施工日。六、工程检查验收及工程增(变)量的处理:1.甲方应在工程完工后、接到乙方验收通知起24小时内进行验收并结算。如甲方有质量异议,乙方接受的,由乙方进行整改,如乙方不接受甲方质量异议,或乙方整改后甲方仍有异议的,甲方应在乙方完工日(或完成整改日)起3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鉴定要求,以甲、乙方共同选定的检测机构、按合同约定标准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否则,视为该工程验收合格、乙方提供的结算总额即为甲方应付的总额。4.若甲方(或其他方)未经乙方允许而擅自使用场地的,视为甲方接收了场地并视为工程验收合格,甲方应一次性支付含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剩余款项。5.该工程经完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再以工程质量为由,拒付或拖延支付工程款项。七、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和义务:1.提供经验收合格的具备施工条件的基础层工作面,应在基础层验收合格后,方可确定具体开工日期。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不得以整体工程未经验收为由延迟付款。5.发现乙方有违反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二)乙方权利和义务:4.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完工,及时通知验收。八、违约责任:1.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因一方原因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致本合同解除或部分解除的,应向另一份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总金额30%的违约金。2.甲方逾期付款的,每日按逾期金额的百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停工,因停工而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3.乙方交付的场地有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返工、修理,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和甲方交付的场地基础有质量问题导致乙方停工的,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九、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败诉方承担差旅费、律师费等与诉讼相关的费用。十一、其他: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约定所发出的文件,以本合同中列明的地址、邮箱、微信为接收地址。 合同签订后,盛天体育公司于2020年8月进场施工,晟华公司先后支付盛天体育公司工程款共150000元。2020年9月中旬,盛天体育公司要求晟华公司进行竣工验收及工程交接,***到现场查看发现硅胶起泡、未划线等问题要求予以解决,双方协商未果,晟华公司未就质量问题向盛天体育公司提出书面鉴定要求,后盛天体育公司退场。 晟华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清流县特殊学校发出《关于福建省清流县特殊学校田径场工程质量缺陷要求整改的回复函》,载***公司“重新组织施工人员进行返工整改工作”,请求验收。清流县特殊学校在接收单位处盖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2021年6月,盛天体育公司***公司发出快递邮件,快递面单载明:“备注:1份联络函;2份项目完工交接单;2份工程结算单,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特殊学校项目。”物流信息显示该邮件于2021年6月7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收。盛天体育公司提交的落款时间为2021年6月2日的《关于工程项目的联络函》载明,该公司工作人员“于2020年9月15日将该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交付给贵公司代表人***,但***未予接收且未在验收资料上签字确认”“于2020年9月15日将该项目的工程结算资料交付给***,但***亦未予接收且未在结算资料上签字确认。” 盛天体育公司因本案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了案件申请费970元。 一审法院认为,盛天体育公司与晟华公司签订的《运动场施工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晟华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工程款的问题。根据合同第六条第1项、第4项约定,如双方存在质量争议,晟华公司应提出书面鉴定要求,否则视为工程验收合格、盛天体育公司提供的结算总额即为晟华公司应付的总额;***公司或其他方未经盛天体育公司许可而擅自使用场地的,视为晟华公司接收了场地并视为工程验收合格,晟华公司应一次性支付含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剩余款项。庭审中晟华公司陈述其未向盛天体育公司书面提出鉴定要求,并表示不申请鉴定。一审法院对晟华公司提出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应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主张不予支持,盛天体育公司要求晟华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有合同依据,予以支持。晟华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含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剩余款项,即盛天体育公司提供的结算总额243090元(含质保金2400元),扣除晟华公司已支付的150000元,晟华公司还应支付90690元。 关于***是否应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系晟华公司指派负责该项目的管理人、联系人,盛天体育公司主张***系项目工程的挂靠人、实际受益人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对盛天体育公司要求***对晟华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盛天体育公司是否应赔偿晟华公司损失(返工整改费)的问题。因晟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就质量问题向盛天体育公司书面提出鉴定要求,诉讼中亦表示不申请鉴定,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盛天体育公司所施工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的程度、原因及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等,晟华公司要求盛天体育公司赔偿其损失(返工整改费)19644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于晟华公司是否应支付盛天体育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差旅费、财产保全申请费,以及盛天体育公司是否应支付晟华公司延误工期违约金、律师费的问题。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盛天体育公司自认其施工的工程存在硅PU面层出现气泡、未划线等问题,在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上述问题系晟华公司提供的施工场地基础原因导致的情况下即退场,属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对盛天体育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差旅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的诉讼请求,除予以支持晟华公司应予支付其财产保全申请费970元外,其他的不予支持。晟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亦属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对晟华公司要求盛天体育公司承担延误工期违约金48618元及律师费8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晟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盛天体育公司支付工程款90690元;二、晟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盛天体育公司支付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970元;三、驳回盛天体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晟华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3015.1元,减半收取1507.55元,***公司负担1033.76元,盛天体育公司负担473.7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95.8元,减半收取计2547.9元,***公司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清流特殊学校(发包人)与晟华公司(承包人)签订《清流特殊学校田径场工程施工合同》,将该校田径场工程发包给晟华公司建设,合同价1180532元,工期180日历天。 本院认为,晟华公司在承包清流特殊学校田径场工程项后目,其与盛天体育公司签订《运动场施工合同书》,将该校田径场跑道和球场的塑胶地面铺设项目以包工包料形式发包给盛天体育公司施工。盛天体育公司具备生产与销售体育设施、体育场所铺设工程施工等经营资质。故该《运动场施工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盛天体育公司依约完成施工。2020年9月中旬,盛天体育公司要求晟华公司进行竣工验收及工程交接,晟华公司经现场查看,发现存在硅胶起泡、未划线等问题要求予以解决,双方协商未果。案涉《运动场施工合同书》第6.1条约定:“工程检查验收及工程增(变)量的处理:晟华公司应在工程完工后、接到盛天体育公司验收通知起24小时内进行验收并结算。如晟华公司有质量异议,盛天体育公司接受的,由盛天体育公司进行整改,如盛天体育公司不接受晟华公司质量异议,或盛天体育公司整改后晟华公司仍有异议的,晟华公司应在盛天体育公司完工日(或完成整改日)起3日内向盛天体育公司书面提出鉴定要求,以双方共同选定的检测机构、按合同约定标准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否则,视为该工程验收合格、盛天体育公司提供的结算总额即为晟华公司应付的总额”。第6.4条约定:“***公司(或其他方)未经盛天体育公司允许而擅自使用场地的,视为晟华公司接收了场地并视为工程验收合格,晟华公司应一次性支付含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剩余款项”。本案中,晟华公司在发现质量问题后未依照合同约定向盛天体育公司书面提出鉴定要求,而是另行组织人员进行返修,并于2021年1月15日经清流特殊学校验收合格,案涉场地即投入使用。经一审法院释明,晟华公司就其返工修理造成的损失亦表示不申请鉴定。据此,一审法院依据合同约定判决晟华公司一次性支付含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剩余款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案涉《运动场施工合同书》无效,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经竣工验收,盛天体育公司无权主张尚欠工程款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晟华公司就案涉工程质量问题未依约向盛天体育公司书面提出鉴定,在诉讼中就其返工损失亦不申请鉴定,造成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程度以及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无法确定,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据此驳回晟华公司要求盛天体育公司赔偿其返工整改而造成损失的反诉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晟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10.9元,由***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昕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