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晟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423民初892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RENW5B,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科技四路2号1栋16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5959828825,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北大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9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天体育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华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盛天体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晟华公司及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天体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晟华公司、***支付工程款93,090元(包含工程进度款90,690元和质保金2,400元);2.判令晟华公司、***承担欠付工程进度款90,690元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6月25日为3,09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0.1%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6月25日为25,575元。);3.判令晟华公司、***承担盛天体育公司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9,000元、差旅费5,000元;4.判令晟华公司、***支付本案财产保全申请费97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9日,盛天体育公司与晟华公司签订《运动场施工合同书》,盛天体育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晟华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盛天体育公司承接了晟华公司发包的清流县特殊学校运动场项目的工程施工,该项目包含透气型塑胶跑道、硅PU球场施工工程。该项目工程的地点位于清流县特殊学校校园内,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为243,090元。合同对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及结算、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作出了约定。根据合同第四条约定,在工程完工验收之日以前,晟华公司应支付各阶段的工程进度款(含定金)合计200,000元,工程完工验收当日支付40,690元,质保金2,400元的支付期限为晟华公司通过验收后期满一年之日起的3日内。合同签订后,项目工程于2020年9月15日完成施工,经盛天体育公司对完工工程量进行测量并结算,工程结算金额合计为243,090元。根据合同第六条约定,晟华公司应在工程完工后,在约定期限内测量实际施工面积、办理工程验收并办理工程结算,如在期限之内未完成以上工作,则晟华公司认可工程验收合格、并认可盛天体育公司的结算数据。因晟华公司怠于办理工程验收、怠于在工程结算文件上**确认,且已将项目工程投放使用,已满足向盛天体育公司支付工程欠款的条件。然而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盛天体育公司起诉之日,晟华公司、***仅支付了工程进度款(含定金)合计150,000元,尚欠付工程进度款90,690元和质保金2,400元,合计93,090元。***作为项目工程的挂靠人,也是案涉工程的实际受益人,其对***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应承担连带责任。 晟华公司辩称,请求驳回盛天体育公司的诉讼请求:1.盛天体育公司所施工的项目既未竣工也未经验收,工程质量不合格,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盛天体育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实际支付了律师费和差旅费,其主张的律师费、差旅费没有依据;3.盛天体育公司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已经构成违约,无权要求支付质保金,且应当向答辩人承担违约责任。 ***辩称,1.***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只是晟华公司指派至清流县特殊学校田径场项目负责人,仅是作为晟华公司方的管理人、联系人,与晟华公司不是挂靠关系,与盛天体育公司之间既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事实的法律关系;2.***作为晟华公司项目管理人发表如下意见:盛天体育公司交付的工程未按合同约定完工,硅PU大面积起泡、脱层多处裂缝,塑胶面层与下面的混凝土地基分离,存在质量问题,***多次催促盛天体育公司履行返工、维修义务,但盛天体育公司未解决相关问题,导致工程无法组织合法有效的验收。2020年8月,盛天体育公司与***等勘察现场,盛天体育公司看完现场说没有问题可以满足施工要求。盛天体育公司施工至2020年9月中旬联系盛华公司要求验收,***提出质量问题,但盛天体育公司一直推脱不予处理。后工程经过晟华公司返工至2021年1月15日交付学校验收合格。盛天体育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实际支付了律师费和差旅费,其主张的律师费、差旅费没有依据。盛天体育公司无权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盛天体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晟华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盛天体育公司赔偿晟华公司损失196,440元(返工整改费:人工费49,110元,材料费147,330元);2.判令盛天体育公司赔偿晟华公司延误工期的违约金48,618元;3.判令盛天体育公司承担晟华公司维权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9日,晟华公司与盛天体育公司签订《运动场施工合同书》,晟华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盛天体育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承包清流县特殊学校运动场项目施工,该项目包含透气型塑胶跑道硅PU球场施工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为243,090元,整个项目晟华公司的管理人、联系人为***。合同签订后,2020年8月,晟华公司与盛天体育公司双方至清流县特殊学校运动场勘察现场场地基础能否满足施工要求,盛天体育公司看完现场后说没有问题可以满足施工要求。盛天体育公司施工至2020年10月退场。晟华公司发现盛天体育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要求在球场及跑道内进行划线,并且硅PU大面积起泡脱层。晟华公司联系盛天体育公司,等了一个多月盛天体育公司始终没有人来处理返工事宜。2020年10月15日,学校发函《关于福建省清流县特殊学校田径场工程质量缺陷整改通知》给晟华公司,要求晟华公司重新施工。2020年11月18日,晟华公司自已去寻找原盛天体育公司派到现场负责施工的***,让他帮忙再找些原班工人来返工,施工人员返工、修理至2021年1月15日完工交付给学校经验收合格。因为盛天体育公司未完成合同义务就退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施工,也不予返工、修理,导致晟华公司就盛天体育公司遗留下来的工程质量问题等重新返工、修理及延期,损失材料费147,330元、整改支出农民工工资49,110元、律师费8,000元,按照合同约定应由盛天体育公司承担。盛天体育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晟华公司不但无需支付余款93,090元,相反盛天体育公司应依约赔偿晟华公司所有损失。 盛天体育公司辩称,1.其施工的工程不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仅为体育工程当中常见的瑕疵问题,且施工的硅PU面层出现气泡是由施工场地的基础原因所导致,因施工基础为新建的地面,地面返潮严重,以致气泡的产生,根据合同约定,晟华公司有义务提供合适的施工条件和场地,如果因为场地基础原因导致基础质量问题应***公司自行承担。根据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约定,如晟华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晟华公司或建设方擅自使用的情况下,应视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在案涉工程完工以后,晟华公司自作主张对工程的质量问题做了一定程度上的整改,使盛天体育公司施工的工程已不具备进行工程质量鉴定的条件。根据合同约定,如晟华公司不认可工程质量,或者在盛天体育公司在对工程进行整改之后仍然不认可,应提出书面的鉴定申请,在晟华公司未提交书面的鉴定申请的情况下,应视为放弃鉴定的权利。故晟华公司主张返工的整改费用不应支持。2.晟华公司在未通知盛天体育公司的情况下擅自对案涉工程进行整改,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对案涉工程进行全面的铲除,并且重新进行施工。即便硅PU面层存在气泡,也是小范围的瑕疵质量问题,完全没有必要进行全面的铲除,**范围整改产生的经济损失应该***公司自行承担。3.根据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双方应该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量进行实际测量,如果甲方不到场测量,则以乙方报出的数据为准,并作为工程总结算的依据。盛天体育公司寄送案涉工程的结算质量后,晟华公司、***未对该结算数据、价格提出任何质疑,应视为认可答辩人的结算价格,答辩人提交的结算资料作为本案工程结算的总账,已达到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欠款的条件。4.关于案涉工程延误工期的违约金,根据双方的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第八点约定,如果发包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则承包方可以以此作为停工的正当理由,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晟华公司未依预订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答辩人不得不暂停施工,工程延期的责任不在答辩人,且晟华公司未提出任何工程延期的证据。5.盛天体育公司不存在任何的违约事实,由此产生的律师费用应***公司自行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7月29日,晟华公司作为甲方,盛天体育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运动场施工合同书》,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1.清流县特殊学校透气型(黑颗粒打底)塑胶跑道工程。面积1152平方米,单价85元/平方米,造价97,920元(1152平方米*85元/平方米)。2.清流县特殊学校硅PU球场。面积1613平方米,单价90元/平方米,造价145,170元(1613平方米*90元/平方米)。4.本工程的跑道和球场基础层,由甲方负责完成。二、工程质量:4.画线要求:按甲方指定或标准场地画法,划线正确清晰,误差符合相关标准。三、材料供应:1.本项目包工包料,所需材料由乙方提供。2.甲方指定项目现场管理人为***,有权代表甲方对乙方进场材料取样检测,签署完工单、结算单,出具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办理场地交付手续等。四、工程价款及结算:1.本工程总造价为243,090元,具体以工程竣工结算的金额为准;2.本合同签订的当天,甲方向乙方支付75,000元(为总工程造价的30%),该款为甲方的履约定金。3.第一车材料到场当日,甲方向乙方支付75,000元(付至工程总造价的60%)。4.工程底层完工当日,甲方向乙方付50,000元(付至工程总造价的80%)。5.工程完工后,经甲方现场验收合格的当日,甲方向乙方支付40,690元(甲方需在乙方工程完工后15天内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场地,超时视为场地验收合格,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9%);注:有工程造价结算单的,以结算单确认的总金额为准;对结算金额有争议的,先按本工程总造价金额执行,此后多退少补。6.质保金为2,400元(为工程总造价的1%),质保期为验收合格日起一年,甲方自质保期满日起三天内向乙方支付完毕。五、施工日期与工程变更:1.本工程开工日期为:自乙方收到甲方履约定金,再在《开工通知单》中确认具体开工日期,乙方应按照确认的开工时间组织进场施工。土建基础工程由甲方或土建施工单位完成,甲方负责向乙方交付符合施工条件的场地给乙方安装本工程。因甲方提供的场地基础条件与本工程施工要求的基础条件不符,导致用料、工期、场地平整度以及验收标准等发生变化的,乙方无需承担该部分责任,同时甲方不得以前述理由拒绝向乙方支付工程款。2.本工程总工期为20个施工日。六、工程检查验收及工程增(变)量的处理:1.甲方应在工程完工后、接到乙方验收通知起24小时内进行验收并结算。如甲方有质量异议,乙方接受的,由乙方进行整改,如乙方不接受甲方质量异议,或乙方整改后甲方仍有异议的,甲方应在乙方完工日(或完成整改日)起3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鉴定要求,以甲、乙方共同选定的检测机构、按合同约定标准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否则,视为该工程验收合格、乙方提供的结算总额即为甲方应付的总额。4.若甲方(或其他方)未经乙方允许而擅自使用场地的,视为甲方接收了场地并视为工程验收合格,甲方应一次性支付含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剩余款项。5.该工程经完工验收合格或交付使用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再以工程质量为由,拒付或拖延支付工程款项。七、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和义务:1.提供经验收合格的具备施工条件的基础层工作面,应在基础层验收合格后,方可确定具体开工日期。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程款,不得以整体工程未经验收为由延迟付款。5.发现乙方有违反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二)乙方权利和义务:4.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完工,及时通知验收。八、违约责任:1.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因一方原因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致本合同解除或部分解除的,应向另一份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总金额30%的违约金。2.甲方逾期付款的,每日按逾期金额的百分之三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停工,因停工而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3.乙方交付的场地有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返工、修理,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和甲方交付的场地基础有质量问题导致乙方停工的,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九、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败诉方承担差旅费、律师费等与诉讼相关的费用。十一、其他:2.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约定所发出的文件,以本合同中列明的地址、邮箱、微信为接收地址。 合同签订后,盛天体育公司于2020年8月进场施工,晟华公司先后支付盛天体育公司工程款共150,000元。2020年9月中旬,盛天体育公司要求晟华公司进行竣工验收及工程交接,***到现场查看发现硅胶起泡、未划线等问题要求予以解决,双方协商未果,晟华公司未就质量问题向盛天公司提出书面鉴定要求,后盛天体育公司退场。 晟华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清流县特殊学校发出《关于福建省清流县特殊学校田径场工程质量缺陷要求整改的回复函》,载***公司“重新组织施工人员进行返工整改工作”,请求验收。清流县特殊学校在接收单位处**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2021年6月,盛天体育公司***公司发出快递邮件,快递面单载明:“备注:1份联络函;2份项目完工交接单;2份工程结算单,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特殊学校项目。”物流信息显示该邮件于2021年6月7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收。盛天体育公司提交的落款时间为2021年6月2日的《关于工程项目的联络函》载明,该公司工作人员“于2020年9月15日将该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交付给贵公司代表人***,但***未予接收且未在验收资料上签字确认”、“于2020年9月15日将该项目的工程结算资料交付给***,但***亦未予接收且未在结算资料上签字确认。” 盛天体育公司因本案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了案件申请费970元。 本院认为,盛天体育公司与晟华公司签订的《运动场施工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工程款的问题。根据合同第六条第1项、第4项约定,如双方存在质量争议,晟华公司应提出书面鉴定要求,否则视为工程验收合格、盛天体育公司提供的结算总额即为晟华公司应付的总额;***公司或其他方未经盛天体育公司许可而擅自使用场地的,视为晟华公司接收了场地并视为工程验收合格,晟华公司应一次性支付含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剩余款项。庭审中晟华公司陈述其未向盛天体育公司书面提出鉴定要求,并表示不申请鉴定。本院对晟华公司提出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应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主张不予支持,盛天体育公司要求晟华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晟华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含质保金在内的全部剩余款项,即盛天体育公司提供的结算总额243,090元(含质保金2,400元),扣除晟华公司已支付的150,000元,晟华公司还应支付90,690元。 关于***是否应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系晟华公司指派负责该项目的管理人、联系人,盛天体育公司主张***系项目工程的挂靠人、实际受益人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盛天体育公司要求***对晟华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盛天体育公司是否应赔偿晟华公司损失(返工整改费)的问题。因晟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就质量问题向盛天体育公司书面提出鉴定要求,诉讼中亦表示不申请鉴定,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盛天体育公司所施工项目存在质量问题的程度、原因及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等,晟华公司要求盛天体育公司赔偿其损失(返工整改费)196,44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关***公司是否应支付盛天体育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差旅费、财产保全申请费,以及盛天体育公司是否应支付晟华公司延误工期违约金、律师费的问题。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盛天体育公司自认其施工的工程存在硅PU面层出现气泡、未划线等问题,在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上述问题系晟华公司提供的施工场地基础原因导致的情况下即退场,属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对盛天体育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和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差旅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的诉讼请求,除予以支持晟华公司应予支付其财产保全申请费970元外,其他的不予支持。晟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亦属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对晟华公司要求盛天体育公司承担延误工期违约金48,618元及律师费8,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0,690元; 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970元; 三、驳回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015.1元,减半收取1,507.55元,由***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33.76元,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73.7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95.8元,减半收取计2,547.9元,由***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六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