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民初184号
原告:菏泽市中百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皇镇办事处327国道与定胡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MA3MTY8W6W。
法定代理人:林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菏泽天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皇镇办事处定胡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0699784885。
法定代表人:郑国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菏泽市中百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天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菏泽市中百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菏泽市中百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