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执1556号
申请执行人:倪奉印,男,196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菏泽市定陶区。
申请执行人:许保存,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菏泽市定陶区。
被执行人:菏泽天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皇镇乡定胡路6号。
法定代表人:郑国萍,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方银,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菏泽市牡丹区。
申请执行人倪奉印、许保存与被执行人菏泽天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方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7)鲁1702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额为102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菏泽天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方银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倪奉印、许保存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菏泽天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方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对被执行人菏泽天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方银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工商部门查询投资股权信息,向银行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不动产管理中心查询房地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陈方银名下有车牌号为鲁R×××××号车辆一部,但未实际控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9月16日,该案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
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鲁1702执1556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菏泽天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方银限制消费;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鲁1702执1556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菏泽天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方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向倪奉印、许保存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案件执行风险告知函》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菏泽天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方银的财产线索,倪奉印、许保存至今未能提供。2019年10月18日,本案对申请人倪奉印、许保存进行约谈,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倪奉印、许保存,其认同被执行人菏泽天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方银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本裁定作出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02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菏泽天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方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倪奉印、许保存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7)鲁1702民初2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102000元及利息,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河君
审判员 吴正运
审判员 魏保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