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天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保税港区菏泽内陆港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菏泽天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民终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保税港区菏泽内陆港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定胡路以东、淮河路以北(青岛保税港区菏泽功能区内)。
法定代表人:让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波,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菏泽天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皇镇乡定胡路*号。
法定代表人:郑国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英,女,汉族,1993年10月9日出生,住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菏泽天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美旭,山东九洲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保税港区菏泽内陆港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菏泽天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7)鲁1702民初5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岛保税港区菏泽内陆港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保税港区菏泽内陆港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100元,由上诉人青岛保税港区菏泽内陆港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丁亚涛
审判员  井 慧
审判员  秦 迅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