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天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保税港区菏泽内陆港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702民初5101之二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菏泽天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皇镇乡定胡路6号。
法定代表人:郑国萍,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保税港区菏泽内陆港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定胡路以东、淮河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张毅,总经理。
菏泽天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保税港区菏泽内陆港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菏泽天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青岛保税港区菏泽内陆港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市中支行(账户:15×××27)的银行账户235万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依法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2017)鲁1702民初51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生效,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2017)鲁1702民初51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的全部款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7)鲁1702民初510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的全部款项。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