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天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菏泽天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执21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菏泽天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皇镇乡定胡路**。

法定代表人:郑国萍,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菏泽天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的(2019)鲁17民终3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菏泽天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96176.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菏泽天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被执行人菏泽天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菏泽天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0年9月4日、9月29日、10月20日、11月26日、12月14日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菏泽天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鲁1702执2178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菏泽天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国萍限制消费,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鲁1702执2178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菏泽天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采取面谈的方式与***进行了终本约谈,并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以短信的形式告知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工程款296176.00元及利息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7民终3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效东

审判员  王保勤

审判员  王立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欧位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