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20483号
原告:环宇新秀(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苏耀国。
被告:北京天世书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桥东53号J1-207。
法定代表人:何丽。
原告环宇新秀(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世书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环宇新秀(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思思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宇新秀(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汪芬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辛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