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6执154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环宇新秀(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五区27楼6层。
法定代表人:苏耀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绘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0-3号三层3A015。
法定代表人:郑陇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陇斌,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环宇新秀(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绘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郑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213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北京绘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郑陇斌给付环宇新秀(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27 789.29元(于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给付400 000元;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给付327 789.29元);二、若北京绘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郑陇斌未按时足额给付上述任意一期款项,则环宇新秀(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北京绘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郑陇斌另行给付利息(以实际未付金额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539元,由北京绘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调解书生效后,北京绘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郑陇斌未按调解履行义务,权利人环宇新秀(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立案后以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强制执行裁定书。
2.本院分别于2020年11月25日、12月3日、12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北京绘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保险、无证券信息,无互联网银行开户信息,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被执行人郑陇斌名下无房产、有车辆、无证券信息,银行账号及互联网银行余额不足。
3.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北京绘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尾号为5263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1668.22元;冻结被执行人郑陇斌名下尾号为4643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989.81元;冻结被执行人郑陇斌名下尾号为0979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2079.97元;冻结被执行人郑陇斌名下尾号为_156_1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142.8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1月25日至2021年11月24日。于12月2日冻结被执行人郑陇斌名下财付通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1181.04 元;冻结被执行人郑陇斌名下尾号为4054的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15.6元;冻结被执行人郑陇斌名下尾号为1208的光大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120.3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12月1日。本院于12月10日扣划上述账户存款共计175918.82元,于近日发还申请执行人。
4.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档案信息,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0年12月8日至2022年12月7日。
5.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6.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7.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北京绘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不在注册地正常经营,现公司营业场所不明,且本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冻结及查封期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2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106民初213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50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造成财产灭失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琳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 韩
书 记 员 李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