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执恢10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环宇新秀(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苏耀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绘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0-3号三层3A0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绘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环宇新秀(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绘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6民初2133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北京绘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给付环宇新秀(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货款727789.29元(于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给付400000元;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给付327789.29元);二、若北京绘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给付上述任意一期款项,则环宇新秀(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北京绘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另行给付利息(以实际未付金额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539元,由北京绘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法律文书生效后,北京绘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环宇新秀(北京)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8月18日、9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北京绘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信息、无保险,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无互联网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有车辆、无证券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保险现金价值,银行账户及互联网银行余额不足。
2.首执行案件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车牌号为×××车辆档案,原冻结、查封信息不变。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3.本院于2021年9月7日扣划被执行人北京绘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存款共计200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4.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冻结期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0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京0106民初21339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财产查封、冻结措施,待期限届满后会自动解除。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50天向本院提交书面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造成财产灭失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琳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东岳
书 记 员 李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