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津湾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1民初1977号
原告:天津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永保路3号)。
法定代表人:许作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斐颖,上海左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武夷路150号。
被告:天津津湾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赤峰道8号。
原告天津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津湾房产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7元,由天津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卞志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纪 宇
本裁判文书引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