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民初1148号
原告:天津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永保路3号)。
法定代表人:许作名,董事长。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董事长。
天津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天津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计3429元,由原告天津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蕊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白云萱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