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38684号
原告:天津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永保路3号)。
法定代表人:许作名。
被告: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51号楼。
法定代表人:常江。
原告天津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天津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6元,减半收取计2223元,由天津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魏慧彪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