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民初4118号
原告:天津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环球置地广场3204号。
法定代表人:***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丽水湖洗浴休闲会馆,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纬路166号。
投资人:***,经理。
原告天津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天津市丽水湖洗浴休闲会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天津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及150元,由原告天津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蕊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