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丽水湖洗浴休闲会馆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民初2907号 原告:天津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3号)。 法定代表人:***武,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丽水湖洗浴休闲会馆,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纬路166号。 投资人:***。 原告天津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丽水湖洗浴休闲会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 原告天津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电梯保养款2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于2019年1月签订了电梯《保养合同书》(合同编号:20012R09897)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内的4台电梯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服务期自2019年01月30日起至2020年01月29日止,12个月维保费共计20000元。签约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上述4台电梯12个月的维修保养服务。据此,被告最迟应于2020年2月13日前支付保养款20000元,但被告并未支付保养款,至今尚欠20000元未予支付。鉴于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背了合同约定,其应当立即向原告偿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故呈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电梯(自动扶梯)保养合同书》,该合同首部载明天津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的联系地址为天津市南开区(环球置地广场)3204,合同第11.1条约定本合同书在执行中发生争议,以双方协调解决为原则。如协调无果,任何一方可采取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上述合同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据此确定本案管辖。 关于上述“原告住所地”的认定问题,结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情况的认定,合同首部明确载明天津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地址为天津市南开区(环球置地广场)3204,应视为双方对其所在地位于天津市南开区达成了一致约定,并对将来由天津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产生合理预期,因此应当认定上述“原告所在地”为天津市南开区,本案应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彧凡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