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美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鑫永顺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津美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执保23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鑫永顺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富民经济区(南北辛庄立交桥南)。
法定代表人:陈存保,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津美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农业园区(天津市金谷农业高新技术开发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杜炳辉,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鑫永顺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美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津0112执保23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16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天津市津美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建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