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2民初299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鑫永顺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富民经济区(南北辛庄立交桥南)。
法定代表人:陈存保,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津美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农业园区(天津市金谷农业高新技术开发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杜炳辉,职务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鑫永顺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津美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2020)津0112民初29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担保人陈存保名下位于天津市南开区的房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津美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万元的财产。2020年6月16日,本院出具(2020)津0112民初2990号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已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一期履行义务,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陈存保名下位于天津市南开区的房屋的查封措施;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津美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万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学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海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