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112执291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美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农业园区(天津市金谷农业高新技术开发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农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美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泽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等财产的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确实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于宝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