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606民初16279号之二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昆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光华村委会七滘工业园光华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PLE55W。
法定代表人:易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海顿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排社区爱群路同富裕工业区4-7#厂房(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上排社区爱群路同富裕工业区汇福大厦B座5楼设有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6108。
法定代表人:邱某1。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昆凌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海顿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昆凌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83.25元、财产保全费为5000元,合计13783.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昆凌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