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正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瑞安市仙降街道龙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1民初10587号
原告:江西正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63819618T),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北镇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仙降街道龙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97KBF4E),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仙降街道龙洋村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上游。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正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应瑞安市仙降街道龙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正隆园林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正隆园林建设工程有心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40元,由原告江西正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