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正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郑氏凤荣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002民初4952号
申请人:江西正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抚北镇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02563819***8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郑氏凤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丽景路388号华鹏花园汇龙铭都8栋1单元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43202***5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正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郑氏凤荣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郑氏凤荣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正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以其自有银行存款为本案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正隆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郑氏凤荣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军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