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恒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酒泉中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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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02民初2730号
原告:宜兴恒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涛,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中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兴恒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中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宜兴恒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恒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胡瑜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毛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