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02民初9597号
原告吐鲁番市鑫盛建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吐鲁番市鑫盛建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吐鲁番市鑫盛建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振国
书记员 于 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