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2123民初589号
原告吐鲁番市鑫盛建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吐鲁番市鑫盛建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盛公司)与被告新疆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签定的是《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安信公司将位于托克逊县的公安局金盾小区二期建设项目以劳务大包的方式分包给鑫盛公司,鑫盛公司起诉请求支付劳务费及相关损失,属于在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故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且本案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发生争议时的管辖法院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新疆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丁 露 露
书 记 员 木合热皮叶·艾牙斯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