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02执恢6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克拉玛依迪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新02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克拉玛依迪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及材料款4,192,307.18元及利息76,316.68元,承担以4,192,307.18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5,257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925,400元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终结执行,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5月12日、5月27日、6月8日、6月12日,9月7日提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证券、公司信息、人民银行开户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2020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
3.2020年5月27日,在银行柜台扣划被执行人案款947,500元。
4.分别于2020年5月2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个,银行账户内无存款余额。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于本案,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5.2020年6月2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及经营场所进行财产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现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线索。经向本市不动产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和不动产信息。
6.自2020年6月起,双方多次进行和解磋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2020年9月3日,双方再次在本院自行磋商,被执行人愿意提供未竣工验收的房产抵偿部分债务,终因差距较大无法达成一致。该房产现无备案信息,暂不宜处置。9月6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2020年9月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杨雁雁发出限制消费令。
至此,执行到位947,500元,本案未能执行到其他财产。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强
审判员 迪里拜尔买买提
审判员 严 曦
书记员 帅 帏